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5 21:53 发表的 共同正犯:
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
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
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刚刚重看了讨论串,觉得怪怪的,自己回一篇好了,有错误还请指教:
1.甲误丁为丙,踹了丁一脚:(1)若丁没受伤,伤害不罚未遂。
(2)若丁受轻伤,甲等价客体错误,不影响伤害既遂。当然,对于共同正犯的乙也是一样。
补述:不必去管乙是否能预见,共同决定要打「人」,客观上也打了「人」,即既遂。
2.甲补踹丙,并将丙踹成重伤:(1)若甲出于重伤故意,则甲成立重伤既遂,乙则负轻伤既遂之责。
(2)若甲出于轻伤故意,则甲成立伤害至重伤罪,乙则因对结果能预见,故亦负同责。
补述:比较有问题的点在于,甲、乙两人虽有共同行为决意,但只有甲实行犯罪行为,对乙能否以共同正犯论之?当然,若采109,那就不必管客观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