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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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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釋字109雖本身有重大瑕疵,但是在未刪除狀況下仍然還是得繼續沿用(老周說過了,誰叫我們是小市民+考生)
而且這題考點在於有無預見的可能性和加重結果犯是否會影響共同正犯之成立
當然,J大要引出釋字109當然沒問題,只是會變成不是考點的地方會變成比較『多餘』,畢竟就算不是考試,很多人還是知道共同正犯的定義,這題只要引出考點的判例判決我覺得就很棒了

至於有無間接正犯,算是這邊的慣例啦,因為出題的又不是典委,總有不是很完美的地方,當然要去做多方向性的思考,像是甲出手打丙和丁,萬一甲只有13歲呢? 透過實務那種無腦的不成罪代入法,我保證不光是無法辯成共同正犯而已,乙還會變成間接正犯

在這邊多方向性的思考,多動腦真的讓自己進步很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27 15:2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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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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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晚輩有幾個疑問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產生客體等價錯誤,其他正犯不用負責嗎??

2.利用無責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論的話,是間接正犯嗎?不是教唆犯嗎??

最近刑法是有改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7 17:3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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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7 17: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晚輩有幾個疑問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產生客體等價錯誤,其他正犯不用負責嗎??

2.利用無責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論的話,是間接正犯嗎?不是教唆犯嗎??

最近刑法是有改嗎??表情


我強調的是這個鬼判例啦,自己看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B&JNO=3242%20&JYEAR=28%20&JNUM=001&JCASE=%e4%b8%8a++++++++++++++&K1=&K2=&K3=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27 17:4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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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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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5 21:53 發表的 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
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
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表情 


剛剛重看了討論串,覺得怪怪的,自己回一篇好了,有錯誤還請指教:

1.甲誤丁為丙,踹了丁一腳:
(1)若丁沒受傷,傷害不罰未遂。
(2)若丁受輕傷,甲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傷害既遂。當然,對於共同正犯的乙也是一樣。
補述:不必去管乙是否能預見,共同決定要打「人」,客觀上也打了「人」,即既遂。
2.甲補踹丙,並將丙踹成重傷:
(1)若甲出於重傷故意,則甲成立重傷既遂,乙則負輕傷既遂之責。
(2)若甲出於輕傷故意,則甲成立傷害至重傷罪,乙則因對結果能預見,故亦負同責。
補述:比較有問題的點在於,甲、乙兩人雖有共同行為決意,但只有甲實行犯罪行為,對乙能否以共同正犯論之?當然,若採109,那就不必管客觀行為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9 12:3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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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研討會結束,有問到這題丁的問題,跟咖啡是同樣意見的,既然已經用釋字109甲乙共同正犯論,對於甲打丁之行為,以等價客體錯誤為前提,法律上評價為『不重要之錯誤』(不影響說),故甲打丁(丁有受傷的話),乙應該也應概括為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13 21:5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13 21:39 |
粥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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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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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上,乙對丙之重傷害之加重結果可預見

甲侵害丙身體法益時乙都在現場參與,乙應有甲對丙重傷的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如乙不想丙被打致重傷應制止甲之行為
故,乙應對丙之傷害加重結果的共同正犯

甲對丁過失傷害罪,甲認錯人之行為,對乙來說才是不可預見的才對...

所以甲對丁過失傷害罪應該不負共同正犯,也就是說,丁被打的法益侵害,跟乙無關才對吧??

而甲對丁的傷害是等價客體錯誤,並不阻卻故意

所以

乙跟對丙負傷害加重結果

乙不負丁傷害罪


甲負對丁的傷害罪

甲對丙負傷害加重結果

應該是這樣吧??


[ 此文章被粥杰倫在2010-05-19 17:3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5-17 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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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補充:91上50判例表情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
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
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
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
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
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
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
聯絡為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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