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3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冰咖啡訊息,因為我想跟大家有所討論這個點,所以我po出來這

老實說我沒有再記哪個老師,我習慣記實務和通說而已。
有人見解為276,我想法剖不同
個人認為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差別很大
第一題丙殺a雖殺錯人,難道殺人當時是邊砍邊說:
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是故意的!

按老周說法打擊錯誤一定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且本罪未遂,失誤之罪過失
客體錯誤又扯到等價或者不等價
等價的話按第一題,同樣是生命法益,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說可以不組卻故意成立

另外如為不等價,才能阻卻故意成立過失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22:2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22:17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1.丙→成立殺人罪(屬等價客體錯誤,採不影響說)
2.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思想法不會造成犯罪!)
3.乙→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1.丁→成立重傷罪+第3條
2.甲→無罪(不同質重合.無效教唆)
3.乙→無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02:36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4 22: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冰咖啡訊息,因為我想跟大家有所討論這個點,所以我po出來這

老實說我沒有再記哪個老師,我習慣記實務和通說而已。
有人見解為276,我想法剖不同
個人認為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差別很大
第一題丙殺a雖殺錯人,難道殺人當時是邊砍邊說:
我不是故意的!我不是故意的!

按老周說法打擊錯誤一定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且本罪未遂,失誤之罪過失
客體錯誤又扯到等價或者不等價
等價的話按第一題,同樣是生命法益,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說可以不組卻故意成立

另外如為不等價,才能阻卻故意成立過失


插一下花
不等價==>本罪未遂,失誤之罪過失...依想像競合從一重
老周的書是這樣寫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02:48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06 0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插一下花
不等價==>本罪未遂,失誤之罪過失...依想像競合從一重
老周的書是這樣寫的.......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寫的有何不同?

另外剛看了老周的書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說林山田師的那個問題我知道了

等價的客體錯誤有兩說:
不影響說:雖然發生客體錯誤,客觀表現上並無過失情狀,所以還是不阻卻故意成立。
影響說:由於行為人客觀上對客體判斷錯誤,所以應認定對於目的客體犯未遂,錯誤客體構成過失,兩者想像競合。(林山田師的看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04:4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6 04: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看不出你提到的地方,和我寫的有何不同?

另外剛看了老周的書我才知道,冰咖啡你說林山田師的那個問題我知道了

等價的客體錯誤有兩說:
不影響說:雖然發生客體錯誤,客觀表現上並無過失情狀,所以還是不阻卻故意成立。
影響說:由於行為人客觀上對客體判斷錯誤,所以應認定對於目的客體犯未遂,錯誤客體構成過失,兩者想像競合。(林山田師的看法)


感謝cash大回應:

首先,林山田老師是支持通說的。
再者,其實我不太了解「等價客體錯誤」跟林山田老師那題有何關係表情
我自己看了書,得到一點點的心得:

回顧:
A教唆B射殺C,B誤以為C是動物而射殺。
B根本無知道A叫他殺的是「人」,故A不成立教唆犯。
A無支配B之意思,不成立間接正犯。
有趣的來了,......林山田老師說A成立過失犯

心得:
「過失犯」於刑法中是正犯,而且是單獨正犯,不可能是共犯(教唆or幫助)。
A教唆B殺C,無論B客觀殺人或沒殺人,主觀是殺人或其他...
總之,都不影響A「教唆」行為之本質(不是論罪喔)
換言之,教唆(共犯)行為是不可能變成過失犯(正犯)的。

另外,我又轉了念頭,有沒有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
畢竟題目講,A拿望遠鏡,B開槍,似乎客觀上有共同行為分擔
然,主觀上,並無共同行為決議,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單獨正犯 打X
直接正犯 打X
間接正犯 打X
共同正犯 打X

綜上,A不可能成立過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師打錯了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6 07:46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07:36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吼,我記成等價的,哈哈
真是痴呆

你說老師寫錯小心他晚上去找你喔,呵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09:09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6 07:3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綜上,A不可能成立過失犯。一定是林山田老師打錯了

那過失不作為犯呢?
因為A教唆的危險前行為,
而負有防止的義務

啊!表情 毫無說服力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6 18:04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4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