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6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03 22: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真是不好意思,小的资质太差,还是不太懂~~~
1.的确,小的举的例子是障碍未遂,大大举的例是不能犯;但是『不能犯以实务来讲是(新)形式客观说』就不懂了?
  为什么『不能犯』会等于(新)形式客观说这个『学说』;大大对(新)形式客观的定义,小的真的是找不到。 
  
.......

你一定没去看我给的判例和判决...
还有(新)形式客观说=具体危险说=新客观说
实务比较采这说
通说是采主客观混合论(抽象危险说)

考试请两者都写,因为未遂犯在这里国内真的很乱

当然还有像冰大提到的一堆理论,不是说那些东西没用,只是如果是以考试为主
请把抽象危险说跟具体危险说记清楚,再引用判决判例,其他的学说个人觉得没有参考价值所以都不看。
看多了只是会让自己一个头两个大。

另外重大无知说的概念本来就跟主客观混合论一样,所以用主客观混合论就可以了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02:2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02:1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4 02: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一定没去看我给的判例和判决...
还有(新)形式客观说=具体危险说=新客观说
实务比较采这说
通说是采主客观混合论(抽象危险说)

考试请两者都写,因为未遂犯在这里国内真的很乱

当然还有像冰大提到的一堆理论,不是说那些东西没用,只是如果是以考试为主
请把抽象危险说跟具体危险说记清楚,再引用判决判例,其他的学说个人觉得没有参考价值所以都不看。
看多了只是会让自己一个头两个大。

另外重大无知说的概念本来就跟主客观混合论一样,所以用主客观混合论就可以了


其实,小弟还真的没有看过「(新)形式客观说」这个词~XD (战国时期~~~哈)
实务上,立法理由不采主客观混合理论,然后大法官说旧客观未遂过时了,但有趣的是,大法官并没有给统一见解,所以其他法官大人依然「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哟,说错,是一个「未遂」各自表述啦!)
不过大体上,实务目前是偏向新客观未遂论没错。 (其实我也没查证,都马是听老师说的)
至于考试要写哪一种?前面提到现在是战国时期,当然各有各不同的见解。
老实说,光是「志光」的老师,小弟就有听过两个版本,如果再加上大大的版本,就三个了表情
另外,大咖(出教科书的大咖)的部分,小弟看的书很少,但也有听过两个版本。
总之,有强调理论不重要的,也有强调理论要全写的(点名),当然,一定也会有折衷的。
就以本题「未遂理论」来说,有认为要全部点出来的,有认为要写重要的(如你所述的),也有认为只要写新客观未遂论的。


另外,主客观混合理论其实是个通称,而「重大无知说」是晚近发展出来的,故考试只要写主客观混合理论,内容再以重大无知去套,应该不会出什么大问题。

遗言以避之(靠吆,又打错,是一言以蔽之。刚刚地震把我震傻了),国考申论题既是人工阅卷,代表背后的那个阅卷者很重要,在你还没猜出阅卷者是谁时,还是别妄下定论的好。
(当然,如果大大知道阅卷者是谁,请偷偷密我,我马上把这篇删掉并自打50巴掌)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09:0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又糊涂了????
1.「(新)形式客观说」
2.新客观未遂论
3.主客观混合论

有的用『某某说』的,有的用『某某论』的,这是在讨论一样的东西吗?
还是根本是在讨论两件事?

又从75年台上6006号判决中: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若其行为本有客观之危险性,而其不能完成犯罪由外部 (或意外) 之障碍时,皆谓之「普通未遂」 (或障碍未遂) ,若其行为仅具有主观之抽象危险,而在客观事实上并无具体危险,致根本不能完成犯罪者,则为「不能未遂」。

小的学习的是如果讨论客观方面,则是由社会上一般人或行为人外在的观点出发,不涉及社会上一般人或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
本判决中,观察其理由似乎判断不能犯或障碍未遂时在主客观方面都需考虑,而且又未表明系采何种理论,
大大为何以「(新)形式客观说」称之?

再者,97年台上2824号判决:所谓「不能发生结果」,系指绝无发生结果之可能而言,此与「未发生结果」系指虽有发生之可能而未发生者不同,亦即前者绝无发生之可能,为不能犯,后者虽有发生之可能而未发生,为一般未遂犯;至「无危险」则指行为而言,危险之有无,以客观之具体事实认定之。

本判决中,不能犯以「不能发生结果」,即绝无发生结果之可能而言。
不能发生结果,这只要客观上判断即可,不需涉及社会一般人或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
大大为何以『主客观混合论』来说称之?


没办法,小的书读得不够,只好来这儿窃学学问。
学问学问,人家会学我会问~~~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09:4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这篇文章写的很好,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0:08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4 09: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小弟还真的没有看过「(新)形式客观说」这个词~XD (战国时期~~~哈)
实务上,立法理由不采主客观混合理论,然后大法官说旧客观未遂过时了,但有趣的是,大法官并没有给统一见解,所以其他法官大人依然「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哟,说错,是一个「未遂」各自表述啦!)
不过大体上,实务目前是偏向新客观未遂论没错。 (其实我也没查证,都马是听老师说的)
.......

插一下话
冰大这篇快让小女笑死了!表情
差点从椅子上摔下去,哈哈~被地震吓出来的又跑进去了~

就未遂论小女插不上话,不过就所学,小女也是偏向新客观未遂论
没记错的话,是以一般人为判断基准,会比较适当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11:46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0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