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1 15:20 发表的 :
小弟见解,又和大大不一样了
1.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
2.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则有如下不同:
(1)若甲确信不会打到丙,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择一故意解)
(2)若甲抱着打到丙也没关系之心态,则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既遂。......(累积故意解)
其实客体错误的学说
1.法定符合说:于构成要件上.事实所生乃符合之下及为故意既遂
2.具体符合说:于主观认知与客观具体符合及为既遂
3.抽象符合说:无佣一致.罪质亦不须同一
又为何打击失误不能同于等价客体错误??客体错误为啥要区分等不等价
然打击失无则非???真正的标准"对应法则".主观尚须对于客观有所认知
以上三说.为敝人不采
如等价客体错误:虽误丙为乙.误认的是"人"所以主观上对生命法益并无误
认.亦不影响杀人罪主客观的一致...
不等价客体错误:行为人误认物为人或误认人为物.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上
所侵害之客体法益.就主观对于客观之根本没有认知之下.及生注意之瑕疵
恐为过失犯之范畴.并论欲犯本罪之未遂...
然打击失误.谓啥不讨论上开所云.咎其原因.虽打击之务同于客体错误为
构成要件错误之一环.但其差异于客体错误有出现客体不明确之情形.惟
打击失误乃客体明确之下.于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上所生之失误.故不探讨
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对于客观上之客体有无"认知".....
综上所言.对于等不等价客体错误草民采的是"对应法则"
--------->以上仅为敝人 浅见
(唉..最近比较少跑书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