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1 15:20 發表的 :
小弟見解,又和大大不一樣了
1.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
2.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則有如下不同:
(1)若甲確信不會打到丙,則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擇一故意解)
(2)若甲抱著打到丙也沒關係之心態,則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既遂。......(累積故意解)
其實客體錯誤的學說
1.法定符合說:於構成要件上.事實所生乃符合之下及為故意既遂
2.具體符合說:於主觀認知與客觀具體符合及為既遂
3.抽象符合說:無傭一致.罪質亦不須同一
又為何打擊失誤不能同於等價客體錯誤??客體錯誤為啥要區分等不等價
然打擊失無則非???真正的標準"對應法則".主觀尚須對於客觀有所認知
以上三說.為敝人不採
如等價客體錯誤:雖誤丙為乙.誤認的是"人"所以主觀上對生命法益並無誤
認.亦不影響殺人罪主客觀的一致...
不等價客體錯誤:行為人誤認物為人或誤認人為物.其主觀上對客觀事實上
所侵害之客體法益.就主觀對於客觀之根本沒有認知之下.及生注意之瑕疵
恐為過失犯之範疇.併論欲犯本罪之未遂...
然打擊失誤.謂啥不討論上開所云.咎其原因.雖打擊之務同於客體錯誤為
構成要件錯誤之一環.但其差異於客體錯誤有出現客體不明確之情形.惟
打擊失誤乃客體明確之下.於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上所生之失誤.故不探討
行為人行為時主觀對於客觀上之客體有無"認知".....
綜上所言.對於等不等價客體錯誤草民採的是"對應法則"
--------->以上僅為敝人 淺見
(唉..最近比較少跑書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