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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onic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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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誤狗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271要件 殺 人 死亡結果 因果關係
客觀上甲沒有殺到人 但有主觀故意 所以往未遂跑
是否需要討論到不能未遂的部分 這個部分小弟不深究

354要件 毀棄 損壞 致令不堪用 物
客觀上甲毀棄物 主觀上沒有故意 往過失走 但本罪無過失 故甲不成罪

Q2.甲誤丙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271要件 殺 人 死亡結果 因果關係
甲確實殺到了人 行為與死亡結果有關 所以既遂

"客體只要是人就行 至於主觀上要殺誰 這不是刑法上要討論的重點"

你只要照基本解題推演 可以得到跟錯誤論一模一樣的答案
錯誤論只是拿來說明的 別被搞亂了 別死背公式 還有 別被常識給左右 你念的是法律 不需要常識
要的只有是推論的能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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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onica666 於 2010-01-01 01: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1.甲誤狗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271要件 殺 人 死亡結果 因果關係
客觀上甲沒有殺到人 但有主觀故意 所以往未遂跑
是否需要討論到不能未遂的部分 這個部分小弟不深究

354要件 毀棄 損壞 致令不堪用 物
客觀上甲毀棄物 主觀上沒有故意 往過失走 但本罪無過失 故甲不成罪

Q2.甲誤丙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271要件 殺 人 死亡結果 因果關係
甲確實殺到了人 行為與死亡結果有關 所以既遂

"客體只要是人就行 至於主觀上要殺誰 這不是刑法上要討論的重點"

你只要照基本解題推演 可以得到跟錯誤論一模一樣的答案
錯誤論只是拿來說明的 別被搞亂了 別死背公式 還有 別被常識給左右 你念的是法律 不需要常識
要的只有是推論的能力


基本上......如果我連這基本的推論都不會的話,就不會說這是「很間單」的題目了表情

很顯然低大大文章根本沒看完整就回文了......,新年快樂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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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09-12-31 01: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路過的補充:表情  

其實等價客體錯誤,除通說主張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數說(林東茂)主張應該就原本欲侵害之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對實際侵害的客體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競合,其認為若非如此,可能出現刑法評價的漏洞!

但這個少數說被人爭議的是,

此一看法在結論上承認行為人同時對想像之客體與實際侵害之客體均有故意,

但似乎與行為人僅預見侵害單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實相衝突!



爭議這點我覺得用在「不等價客體錯誤」也可以說,行為人行為時僅能預見「單一法益」的侵害事實,
即是對於行為人行為當時之客體。
若等價客體錯誤認為對於「乙」只是事前故意,那不等客價體錯誤又何嘗不是。

如同前面大大所講,通說根本是用「兩套」標準去衡量,所以會導致「不相容」之推理過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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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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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09-12-31 01:1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路過的補充:  

其實等價客體錯誤,除通說主張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數說(林東茂)主張應該就原本欲侵害之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對實際侵害的客體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競合,其認為若非如此,可能出現刑法評價的漏洞!

但這個少數說被人爭議的是,

此一看法在結論上承認行為人同時對想像之客體與實際侵害之客體均有故意,

但似乎與行為人僅預見侵害單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實相衝突!


原來也有學者贊成此說呀!表情
晚輩以為只有個人和冰大在胡說而已
晚輩還有一個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贊成
對於打擊失誤,
個人認為,只要客觀能預見,行為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1.甲要殺乙,甲見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確信不會打中丙,但結果是打中丙
2.甲要殺乙,甲開槍殺乙時,丙正好經過,而結果打中丙
晚輩認為例1,應為殺人既遂
而例2,應為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以上僅為晚輩的幻想而已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1 11:37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1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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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1 11: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來也有學者贊成此說呀!表情
晚輩以為只有個人和冰大在胡說而已
晚輩還有一個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贊成
對於打擊失誤,
個人認為,只要客觀能預見,行為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1.甲要殺乙,甲見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確信不會打中丙,但結果是打中丙
2.甲要殺乙,甲開槍殺乙時,丙正好經過,而結果打中丙
晚輩認為例1,應為殺人既遂
而例2,應為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以上僅為晚輩的幻想而已表情


小弟見解,又和大大不一樣了表情
1.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
2.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則有如下不同:
(1)若甲確信不會打到丙,則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擇一故意解)
(2)若甲抱著打到丙也沒關係之心態,則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既遂。......(累積故意解)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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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1 15: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見解,又和大大不一樣了表情
1.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
2.甲對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則有如下不同:
(1)若甲確信不會打到丙,則成立(有認識)過失致死。......(擇一故意解)
(2)若甲抱著打到丙也沒關係之心態,則成立(間接)故意殺人既遂。......(累積故意解)



其實客體錯誤的學說
1.法定符合說:於構成要件上.事實所生乃符合之下及為故意既遂
2.具體符合說:於主觀認知與客觀具體符合及為既遂
3.抽象符合說:無傭一致.罪質亦不須同一

又為何打擊失誤不能同於等價客體錯誤??客體錯誤為啥要區分等不等價
然打擊失無則非???真正的標準"對應法則".主觀尚須對於客觀有所認知

以上三說.為敝人不採

如等價客體錯誤:雖誤丙為乙.誤認的是"人"所以主觀上對生命法益並無誤
認.亦不影響殺人罪主客觀的一致...
不等價客體錯誤:行為人誤認物為人或誤認人為物.其主觀上對客觀事實上
所侵害之客體法益.就主觀對於客觀之根本沒有認知之下.及生注意之瑕疵
恐為過失犯之範疇.併論欲犯本罪之未遂...

然打擊失誤.謂啥不討論上開所云.咎其原因.雖打擊之務同於客體錯誤為
構成要件錯誤之一環.但其差異於客體錯誤有出現客體不明確之情形.惟
打擊失誤乃客體明確之下.於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上所生之失誤.故不探討
行為人行為時主觀對於客觀上之客體有無"認知".....

綜上所言.對於等不等價客體錯誤草民採的是"對應法則"
--------->以上僅為敝人 淺見表情 (唉..最近比較少跑書店表情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1-01 23:21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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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1 19: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客體錯誤的學說
1.法定符合說:於構成要件上.事實所生乃符合之下及為故意既遂
2.具體符合說:於主觀認知與客觀具體符合及為既遂
.......

贊同q大所講的表情

其實「打擊失誤」其實並非是「錯誤」。

所謂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與客觀上之事實不一致而言,
而在打擊失誤中,行為人主觀對誤中客體根本無認識,何來錯誤之說。


不過,似乎大多學者都把打擊失誤翻稱打擊錯誤,並把它列為跟客體錯誤平行之概念。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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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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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冰咖啡大大的見解不同
我認為打擊錯誤是錯誤的一種態樣
所謂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不一致
而犯罪事實中有一個東西叫因果關係
甲主觀上認為這一槍開下去打中的是乙,但客觀上打中的卻是丙
也就是甲主觀上所認識的因果歷程是其開槍行為會造成乙之死亡
但客觀上的因果歷程卻是造成丙之死亡
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因果關係與客觀上發生之因果關係並不一致
故有錯誤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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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1-01 22: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與冰咖啡大大的見解不同
我認為打擊錯誤是錯誤的一種態樣
所謂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不一致
而犯罪事實中有一個東西叫因果關係
甲主觀上認為這一槍開下去打中的是乙,但客觀上打中的卻是丙
也就是甲主觀上所認識的因果歷程是其開槍行為會造成乙之死亡
但客觀上的因果歷程卻是造成丙之死亡
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因果關係與客觀上發生之因果關係並不一致
故有錯誤


客體錯誤->行為時之誤認
打擊失誤->行為時明確.但其結果發生錯誤
而因果歷程錯誤->客體明確.行為無失誤.僅是結果之發生
乃苦主.天意(天災).第三人之行為所逾越.....

分類上.有學者視為皆同為錯誤之類型.抑有學者錯誤之類型應該不包含打
擊失誤......所以打擊失誤就為錯誤之類型與否?不如先知道其定義.等統一
之後再說....呵呵...或是參與對立.....
PS:加重結果犯與未遂犯.為主客觀不一致.是否為錯誤之類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3:15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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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1 09: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爭議這點我覺得用在「不等價客體錯誤」也可以說,行為人行為時僅能預見「單一法益」的侵害事實,
即是對於行為人行為當時之客體。
若等價客體錯誤認為對於「乙」只是事前故意,那不等客價體錯誤又何嘗不是。

如同前面大大所講,通說根本是用「兩套」標準去衡量,所以會導致「不相容」之推理過程。

其實因為故意得要有「知」與「欲」,

不是只有預見,還得針對此預見要有決心要做!表情

所以要真的採用少數說的見解,除了預見「單一法益」的侵害事實這一關,

還有欲侵害「單一法益」的這一關!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1-02 00:45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1-02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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