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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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3:09 發表的 : 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假設10cc致命,甲、乙只各放5cc, 其實也不能算是 重大無知啦!若非事後法醫認定5cc不足以致命,一般人會認為5cc毒不死人嗎?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7 00: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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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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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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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故意作為犯審查順序: 1客觀:結果出現...,有著手,但因果關係(?),可歸責(?) 2主觀:故意 .......... 在未遂犯理論中,只要客觀TB中有一個沒有符合,就不能算即遂.因果關係未能符合,也算未遂的. 故有不能犯(客觀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的討論.(不能只看說犯罪結果未出現,才論未遂) ............... 兩人兩槍殺1人,僅一中彈,找不到子彈比對誰殺的. 則事實不明,罪疑唯輕,指何項唯輕? 1死亡結果有確定 2因果關係?(指此項唯輕)(算有著手,而因果關係不能確定. 3主觀,有確定 進入未遂犯審查程序. 但因為槍的方法,左右看都有危險性,不是不能未遂. ........... 2人不約而同接力下毒案,各僅一半,以為會有效. 1結果:人死了 2因果關係: 2.1分開不致命,都無因果關係 2.2合起來會致命,都有條件因果,但客觀可歸責? 2.3著手如何確定?誰的毒才是失去控制的風險? 就算查明時間先後,也可以說,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責任歸屬.(所以就不明了)(算事實不明,對死亡的客觀歸責不明) 3主觀:故意明確 ... 進入故意未遂犯審查 1客觀上:結果未出現(因為少了一個客觀歸責) 2有處罰規定:有的 3著手:可以認定 4主觀: ... 但因為只下一半的毒,而誤會會死,還是有其危險性(具體危險說),又並非重大無知(根本沒有危險的符殺人或刀揮空氣),故非不能犯.(這一部分,在認知上,因為已將之評價在客觀歸責不明)(另一說,如前說,以為只下一半的毒,會死的,但根本不會死)(能算有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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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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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7 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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