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甲误以为某屋内有某乙,以杀人之故意放火烧屋,而乙实早已出国渡假,试问,某甲除以173或174绳之以外,
还能加一条杀人未遂吗?若行为人主观产生错误,基于主观犯意就以其犯意论罪,似与刑法立意不符.
-->这应该是偏向立法院的见解.应为立法院说主观未遂论与刑法立意不符是应为他处罚"思想".但是立法院
似乎忘了主观未遂论在讨论未遂.表示行为人在行为阶段已逾越着手.怎么会只有杀人的犯意而无客观上之作为
-->173放火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法益.而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为之杀人行为是依行为侵害数法益.固为项项竞
合之范畴.加上行为人主观上愈杀乙且客观上以已着手.当必探讨既未遂
例:甲愈杀乙.因乙车贴满黑色的隔热贴纸而误以为乙在其车内而持枪瞄准乙车为之射杀行为.惟.乙于10分前以
离去.所以不用在论杀人未遂??
又,预备犯之处罚,系已有实际预备之行为处罚,且仅针对重大法益侵害者设有专条,罚之尚非不妥.
回归正题,开版之例,应否另成立损坏尸体,涉及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仍有疑义,实务上好像也找不到相关.
--->因为是杀人的犯意而非侵害尸体的犯意
"至您说实务上改采「重大无知」理论及「具体危险论」...有相关判例吗?可否观诸一二?
-->由于重大无知论是主观未遂论(印象理论).且实务刑庭决议中采的是具体危险说.所以
应没有相关判例.而具体危险说.个人仅看到出现在刑决与判决中
----------------------------->以上纯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