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4-23 14:03 发表的 : 这个新闻实在很大 大家也讨论的很热烈 可是我觉得很奇怪的地方,就是喝醉酒的地方,为什么会有无罪和19条II? 我觉得应该是19条III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23 17:52 发表的 : 通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具备下列二要件: (一) 行为人于原因阶段时,对于结果阶段陷入精神障碍状态,须具有故意或预见可能性。 (二) 行为人于原因阶段时,对于结果阶段所发生一定法益侵害,须具有故意或预见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