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4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許軒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3: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會找時間做做題目,讀完之後沒做題目等於沒有讀過,


因為做了題目之後才發現...嗯>< 還真的一堆都沒讀過,


就算曾經讀過,結果看到題目還是會發呆...,


所以到後來選擇題型的重點,我是覺得還是得放在多做題目上面吧!


然後有時間的話,就把看不懂的選項,做錯的題目,做資料補充或是更正之類的了。


法緒範圍超大,我是沒有辦法跟你說,準備的差不多了... 表情


嗯~雖然我讀的是法大

但你說的我也有同感

真的有曾經讀過後 再做題目

還是會發覺怎麼很多還是是自己不會的

真的如丹蒂大你所說的

要多練習題目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9 23:52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純屬抬槓,

1.『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

→小的殊難想像,如有會有一塊沒有登記的土地還有所有權人?未登記土地不就是國有地了嗎?

2.『所以結論就是,對土地來說,只要有登記為所有,
  不管他人占有多久,他人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權。
  而如地上權就屬於你題目的-->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就是說即使土地登記,也可以取得地上權。』

→小的要提醒丹蒂大大,民法769、770條文均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並非『取得所有權』,此二者間尚有區別。準此,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應僅有登記請求權,而非取得地上權建議應予區別。

3.『甲(債務人)用房屋設定抵押--->向乙(債權人)借錢,這時候就產生債權及抵押權,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乙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這時候雖然抵押權還在,
  但是如果過了5年還不實行抵押權的話(例如把甲抵押的房子拍賣換錢),
  那麼抵押權就消滅失效了。』

→而乙過了15年都沒向甲要錢...:
小的認為這裡應該再加上一個前提『已屆清償期,及超過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因為消滅時效必須自有請求權時起始得主張,僅15年可能還會有清償期屆至的時間還沒加入計算的問題。

以上,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10 10:56 |
許軒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問一下大大
1.民法的不動產役權中的需役不動產是什麼意思?

2.民法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民法869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3.民法881-1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881-2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這整句是什麼意思?



4.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何謂物上代位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10 15:35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9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