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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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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補充的是:

國考題目會這麼考,也許意識到本條有可能有適用上的爭議,正如sierfa大大所意識到的,如果當事人結婚存續100年,那要100年離婚後再1年才能消滅時效,那麼跟時效制度本旨不會差距太大嗎??而且跟197的短期時效意旨是否相衝突??

不過小的以為,解題首先應該將該條適用方法,或目前實務學說已經如何操作的方法,先交代一下,爾後再提出批評或不同意見,否則如直接寫該條應該怎樣適用,結果實務學說目前都不這樣適用,縱然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可卻沒有打中要害,沒有就目前通說實務的錯誤或盲點提出何以錯誤的理由,可能就沒有寫出爭點再突出正確見解的效果,可能就會少拿一些分數。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2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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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已明示夫妻間權利,而樓上網友所引判決主旨就已經清楚說明

要旨: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為
特有財產,此之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除報酬本身外,以報酬所購買之物
或其他變換之物亦屬之。

這個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源乃基於已刪除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所示:

為維護妻之特有財產而來,也就是第一四三條所謂: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

而題目所給的請求權源,並非基於夫妻關係而來,無特定身份之限制,

就只是夫妻間相互毆打而來的侵權行為,

且親屬法亦末規定夫妻間相互毆打,於夫或妻有何權利可得主張,

自然適用於197I的短期二年時效....

再者,條文所示: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所謂時效不完成,係指原請求權源不能於離婚後一年內罹於時效,

即保留夫妻關係存續中所生權利,於離婚後一年內仍得行使,

藉此保障夫妻之權益免於婚姻上之隱忍而喪失,

而所謂罹於時效,並非指請求權消滅,而是指抗辯權的產生,

就題目詳盡而言,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惟對方亦得主張請求權罹於時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39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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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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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L大指教,小的仍提出不成熟的意見敬請指導。
1.『那乾脆廢掉143就好了啊』
(1)廢不廢143條不是本題要討論的問題,本題討論的是143如何運用,與廢不廢條文
    無直接關係,但小的覺得無廢條文的必要。
(2)而是否應訴諸違憲,小的也覺得不是本題要討論的事。

2.『如果要有不同的操作方式,應該要有明文規定,比如139』
那143條不就是明文規定嗎?小的不懂大大所指為何?

3.『另外時效不完成制度本來就是時效消滅的限制規定........』
(1)143條為時效制度的例外規定,這是目前小的與大大共同的意見。小的的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及適用時原則的適用及解釋應從寬,例外的適用及解釋應該從嚴,以避免例外排擠原則。所以結論上難免會跟大大相左。
(2)大大要小提出學者對143條的見解,未免太難為小的了,小的只是一介莽夫,那裡知道哪位學者討論過?只是小的翻書時也只看到學者對這一條作文義解釋而已,也沒提出像大大所說的反對意見,所以才請教大大出處為何以利拜讀。而且小的在本篇一直提出的都是自己的看法就教,大大要小的只找出學者的意見,那我可能要三五年的時間,不如還是請大大指導小的,大大所指的學者意見出處為何吧!先在此謝過。

4.大大最後一段的指示,小的又再重頭仔細讀過一遍。
就該案事實,最高法院應判何人勝訴,小的沒有意見。
但就民143條的解釋,小的的確不同意。
難道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例不能有意見嗎?
再者,143條的要件在於:『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本件事實:『兩造之婚姻關係迄仍存續』,為什麼有143條的適用及討論?也是小的質疑之處?


以上,仍然是小的個人意見,敬請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2-07-20 23:01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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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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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k大指教:
  其實小的也有同樣的問題,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從條文上來看,應該是指基於夫或妻身份所發生之權利。
但參考王師及鄭師的書上謂:只需夫妻間相互之權利即可,其權利發生原因為何在所不問。
由書上來看,似乎又指不以基於夫妻關係始能發生之權利為限。因此,雖是侵權行為仍屬143條所指權利。

不知k大如何論證,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謝謝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2:03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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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7-20 22: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k大指教:
  其實小的也有同樣的問題,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從條文上來看,應該是指基於夫或妻身份所發生之權利。
但參考王師及鄭師的書上謂:只需夫妻間相互之權利即可,其權利發生原因為何在所不問。
由書上來看,似乎又指不以基於夫妻關係始能發生之權利為限。因此,雖是侵權行為仍屬143條所指權利。

不知k大如何論證,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謝謝指教。

參考前司法院長施啟揚的民總第352P

143要件如下:

1.夫對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本條消滅時效的客體以夫妻相互間的權利為限,始有其適用....夫妻間權利以財產上的請求權為限...

2.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得行使的權利:....其立法精神重在因婚姻關係存在,以致雙方不便行使權利.....

具備此要件,夫對妻或妻對夫權利的消滅時效,至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就法律原理來看

侵權行為請求權與其時效規定都在債總篇,而143條是規定在民總篇,就一般法律原則,

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而債總規定優於民總規定,正如同債各規定又優於債總規定一樣

而民總屬開放性規定,親屬篇漏未規定由民總補充是謂合理,但將侵權請求(債總)套上親屬間權利,並拿來適用民總規定會不會太離奇?

而上篇判決為何適用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原條文規定內容係夫妻間方能產生之權利,惟條文本身不具備請求權性質,

只能利用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

其二

條文明示夫對妻,即表明了這是因身份而產生之權利,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具備婚姻身份

在本題所示,夫妻間傷害,並不在親屬篇規定的範圍,自無產生所謂夫對妻或妻對夫之權利存在,白話講,脫開親屬未規定就普通二個人啊,

你路人甲傷害184I 197 憑什麼夫對妻傷害就會變成184I 143 ?

總結以上,書上也說是夫妻相互間之權利,限縮解釋將夫妻間權利,解釋為須具婚姻身份方能產生之權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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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到143的操作方式都是不論原來請求權是否已經時效進行到什麼地步,比如197時效2年,如果自知有損賠時起已經過了3年,此時仍然時效不完成,要至各該條規定的期間完成後才完成,比如140、141都是6個月,142、143是1年,以上是目前通說實務的操作方式。

2.如果你要例外從嚴,那你就要一貫,就必須140到143的操作方式都一致,因為你所說的從嚴並不會只在143發生而140~142沒有發生。為什麼我反覆提到這個140~143,這是因為立法者是這樣一體設計的(也許可能是抄外國法的),所以他們設計的時候就是一致的,故通說實務也就都這樣操作。

3.當然可以有不同意見,而且小的認為您的意見想法上很有道理,可是實務怎麼操作是一回事,不能因為您不同意見,就無視實務怎樣操作,否則大家都有不同意見,難道要國考老師都給高分嗎??法律學必然會有不同意見,相對的也一定有脈絡可循,在主幹之下有不同意見,這是很正常的,但在主幹就各說各話莫衷一是,那法律如何能操作?所以寫考題時把正反意見都寫出來,而不能僅寫自己認為對的見解,否則難以判斷妳明白另外見解的優劣點嗎??如此又怎能充分評價你的個人見解??比如反對說的優點正好剋到你支持見解的致命缺陷,而你不寫反對說,等於把所支持見解缺點陷於誨暗不明之地,既讓老師以為你可能不知道該說的致命缺點,又失去自己加以答辯補充的機會!

4.另外143的權利原則上當然不是親屬法上純粹基於身分所生的權利,因為消滅時效的規定原則上只適用於財產法,其實民法總則基本上應該是財產法的總則,跟身分法有相當大的出入,反之純粹基於身分法所生之權利有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要本於身分法的規定來判斷。

5.最高判決請求權時效消滅不消滅的標的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跟身分法的請求權無關。

6.為什麼我要說143不如廢掉,因為如果依大大的見解,那麼有必要延長那幾個月嗎????如依大大的見解只適用於尚未完成的,那麼會要用到143的只有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時效未滿1年的情形,那麼其實就比原來的時效只多不到1年而已,這樣的好處在哪裡呢????更重要的是143的立法理由是因為婚姻導致夫妻不便行使請求權,那麼只要婚姻存續中,這個不便的事由是一直存在,為何要區分已經完成跟沒有完成而去分別可以適用143跟不能適用143,如果這樣區分不是跟143的立法本旨有違,那麼是不是有違平等原則,那與其這樣區分不如廢掉,還比較合乎平等原則!


最後在143最常舉的例子就是夫打妻,建議可以多上網查查相關資料,或是實務見解,如查教科書要注意教科書的例子與其他不同學者的見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7-20 23:5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3:42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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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網友指教,小弟受益良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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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的強調,本題可能亦有爭議,既然國考會考代表有可能學說有不同意見,也許有學說與大大們的想法相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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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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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贊成本題是有爭議性。
所以藉由提出不同觀點及問題來請大大們指教。
感謝兩位大大指教,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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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9:29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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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的指教,以後我寫考題不會只寫一個見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7-23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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