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7-20 22:03 發表的 :
請k大指教:
其實小的也有同樣的問題,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從條文上來看,應該是指基於夫或妻身份所發生之權利。
但參考王師及鄭師的書上謂:只需夫妻間相互之權利即可,其權利發生原因為何在所不問。
由書上來看,似乎又指不以基於夫妻關係始能發生之權利為限。因此,雖是侵權行為仍屬143條所指權利。
不知k大如何論證,143條所指的『權利』內容為何?
謝謝指教。
參考前司法院長施啟揚的民總第352P
143要件如下:
1.夫對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本條消滅時效的客體以夫妻相互間的權利為限,始有其適用....夫妻間權利以財產上的請求權為限...
2.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得行使的權利:....其立法精神重在因婚姻關係存在,以致雙方不便行使權利.....
具備此要件,夫對妻或妻對夫權利的消滅時效,至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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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原理來看
侵權行為請求權與其時效規定都在債總篇,而143條是規定在民總篇,就一般法律原則,
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而債總規定優於民總規定,正如同債各規定又優於債總規定一樣
而民總屬開放性規定,親屬篇漏未規定由民總補充是謂合理,但將侵權請求(債總)套上親屬間權利,並拿來適用民總規定會不會太離奇?
而上篇判決為何適用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原條文規定內容係夫妻間方能產生之權利,惟條文本身不具備請求權性質,
只能利用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
其二
條文明示夫對妻,即表明了這是因身份而產生之權利,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具備婚姻身份
在本題所示,夫妻間傷害,並不在親屬篇規定的範圍,自無產生所謂夫對妻或妻對夫之權利存在,白話講,脫開親屬未規定就普通二個人啊,
你路人甲傷害184I 197 憑什麼夫對妻傷害就會變成184I 143 ?
總結以上,書上也說是夫妻相互間之權利,限縮解釋將夫妻間權利,解釋為須具婚姻身份方能產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