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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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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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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主與各位大大:
謝謝您們
我沒有一定要反擊什麼的!因為對法律不了解,只希望法律還我一個清白就好!
不然得從台北~跑桃園!! 我再有時間也懶得陪她們這樣玩!!


時間慢慢過去一切都不過是虛幻到了該幻滅的時候就會幻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7-10 16:41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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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聯絡經她同意4/30把狗接過來" <--純粹就事論事,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比較想要更清楚地了解這句話裡面提到的整個過程和細節.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1:1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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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2-07-10 21: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電話聯絡經她同意4/30把狗接過來" <--純粹就事論事,如果我是檢察官,我會比較想要更清楚地了解這句話裡面提到的整個過程和細節.

小的意見同寒窗大之想法 , 先找當事人問緣由 , 整件事 感覺僅是當事人中,有人此事後反悔 , 所採取的報復手段  ,應該再偵辦案件時採取一些手法 ,讓看似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 有各解套方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2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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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爐主大的寶貴意見指正
門外漢的小的,單純想法 刑訴法尚規定被告得委任律師 ,與擔任公訴人之檢察官所代表的國家公權,有使得兩造能有趨一致的實力 ,避免兩造有實力懸殊,而有所謂武器不平等

小的猜測律師輔佐想法 ,應該是先思考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 就各要件的規定 一一擬定反擊策略 , 若單以 爐主大 所謂的刑事 無罪推定原則 , 只主張原告應舉證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不需證明自己無罪 , 除拖延訴訟 , 想不出對被告有何益處 , 刑事實體犯罪認定 個人主觀意見皆不同 , 所以 小的看的少 意見亦定 . 無法輕易融入 爐主大的意見 , 算是資質駑鈍之輩

爐主大 所提刑事上原理原則和理論 ,小的 已忘的差不多 無法與 滿腹經綸的爐主大 談論 ,怕馬腿露出 , 小的深切自醒 多謝爐主大 讓小的能知自己之短 最後道上一句 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48 |
annle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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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寒窗問拾得

我跟同學說有問到有人要養!!她說她妹把狗寄在醫院!!詳細院址要問她妹,所以她給我她妹妹的電話!!她妹在電話裡跟我說了醫院地址!!我跟她說了大概到的時間,她再交代醫院讓我把狗接走~


時間慢慢過去一切都不過是虛幻到了該幻滅的時候就會幻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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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lehor 於 2012-07-09 19:35 發表的 受到"無妄之災"~拜託請幫幫我: 到引言文
還有即使侵占罪不成立,那會不會被註記有刑事紀錄?將來有需要申請良民證之類的清白證明時會不會受影響.
1.有記錄,會註明侵占罪XXXX不起訴.這是我在警察局看到某人記錄的.比照答覆.
2.沒刑事判決所以沒問題.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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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lehor 於 2012-07-11 0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O寒窗問拾得

我跟同學說有問到有人要養!!她說她妹把狗寄在醫院!!詳細院址要問她妹,所以她給我她妹妹的電話!!她妹在電話裡跟我說了醫院地址!!我跟她說了大概到的時間,她再交代醫院讓我把狗接走~


既然是這樣,把手邊有的資料(如對話紀錄)印出來按時間排序整理一份,如實跟檢察官說明即可,至於之後各個當事人間的講法如果有不一致,檢察官自會想辦法去釐清摟。
(文中提到的法院傳票,應該是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通知書吧?)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1 23:04 |
senna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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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狗還回去就沒事了,但是從內容來看,其實你同學並沒那麼簡單
一.你同學打電話來拜託你幫忙找要領養的人,可是當你找到時卻要告你侵占...,一般人其實是只要和同學講就好了,不會大費週張的還跑去告,而且在你要打電話向她解釋時卻故意不接電話,而後由她先生出面回電給你,而且劈頭就先惡人告狀說:1.你咄咄逼人,2.逼你認錯..
整件事其實是有計劃的想要從狗這件事撈到好處,不單只是把狗還回去那麼簡單..
從哪裏看呢?
一.你同學從頭到尾都是置於第三人,如狗是她妹妹的,然後等你要聯絡同學,又是由她先生出面..,而且惡人先告狀,再逼你要認錯,如果沒猜錯的話,這段談話你同學的先生有錄音
二.你同學很不合理的要你一定要當天就把狗送回,如果該送貨員有事無法把狗還妳呢?又或你有事稍耽擱了呢?你在6:50就把狗送至醫院了,如果她真那麼急,為什麼沒主動打電話給你問你狗還回去了沒呢?但卻反常的在當天晚上就迫不及待的到警局告你,你是在8點左右接到電話,那表示8點前(假設是7~8點是她在警局作陳述並作筆錄)是她在警局陳述你侵占,而不是先問你狗還回去了沒...,有時間去警局告你卻沒時間去醫院接狗??
你同學在時間上那麼急迫且沒打給你問狗就是要造成"既定事實",也就是她已經告訴你要把狗還回去,而你卻沒有...,一但她認為你無法如期送回,而她又有聯絡你並通知你,那麼這就是要造成的既定事實.(但實際上卻出呼她意料之外)
三.接著她又迴避不接你電話,由你同學的先生接,並且指責你有錯..,這些全都是計劃好的,不是嗎?
另民法761條第一項:動產物權,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以及參照民法948(個人看法),縱然你沒辦法將狗還回去,你也不會有事,而且該送貨司機是善意第三人...
所以其實你不會有事,她只是看準你一聽到要去警局,而後又接到法院傳票就慌了,想藉此看你會不會拿紅包給她請她撤回告訴順便敲詐罷了
不信的話你去法院聽她講就知道了,她要造成你侵占的既定事實,她一定會主張要求你當天就要返還,而且也會主張你打電話給她是要搔擾她,且會主張那狗是她妹妹的,而你卻一定打給她...之類的
任何人一遇到這種"同學"一定會很生氣的,既然她要告你的侵占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確實也不會構成,因為要有主觀犯意及客觀構成要件才該當),那麼你當然也可以修理回來告她誣告,順便教訓她別心機那麼重...,否則一次成功,下次不曉得會換誰倒楣又中她的詭計..
事情才不可能像上面的網友想的那麼簡單,她們都只想到把狗還回去就好了,問題是你也還了,她卻在8點跑去警局,她的動機才是可議之處...,當然一但侵占不成立,你就可以出口氣啦...告回去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2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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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被告就上手http://www.wretch.cc/blo...i/16154464
網友~網友~讓妳亡命天涯的朋友
想到古龍的名言『最可怕的敵人是你最要好的朋友』
法院坐的全是公務員不是包青天
所上庭先聽對方怎麼說,再怎麼答,簡單明瞭,不用廢話.
至於妳要再告回去,如果證據不是假的,千萬不要.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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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件案例:
    N年前有人偽造我的職章 表情 ,第一審在我(我當然是關鍵證人)沒出庭下被告就判刑 表情 .(以前檢察官不用出席)被告上訴,台北高院當然一定要我出庭作證.
    3年前就這裡有人PO針對我罵,我兒子說:『一定要告』 表情 ,刑事局就IP隨便抓一個交差(名單還讓我看,不知是不是要我點,切~~~~),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也很瞎 表情 .結果我不服 表情 ,投『刑事再議狀』,沒想到『高檢署』給我的理由,不是字面上妨害名譽的理由.而是這個IP的被告,跟PO文的IP那個人在證據上不同 表情 ,『阿PO文的那個人』要問天 表情 (當然不可能出現這字眼).大家也許問檢察官是幹麼的?我也要問天啦~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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