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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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爐主大的寶貴意見指正 門外漢的小的,單純想法 刑訴法尚規定被告得委任律師 ,與擔任公訴人之檢察官所代表的國家公權,有使得兩造能有趨一致的實力 ,避免兩造有實力懸殊,而有所謂武器不平等
小的猜測律師輔佐想法 ,應該是先思考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 就各要件的規定 一一擬定反擊策略 , 若單以 爐主大 所謂的刑事 無罪推定原則 , 只主張原告應舉證被告犯罪事實 ,被告不需證明自己無罪 , 除拖延訴訟 , 想不出對被告有何益處 , 刑事實體犯罪認定 個人主觀意見皆不同 , 所以 小的看的少 意見亦定 . 無法輕易融入 爐主大的意見 , 算是資質駑鈍之輩
爐主大 所提刑事上原理原則和理論 ,小的 已忘的差不多 無法與 滿腹經綸的爐主大 談論 ,怕馬腿露出 , 小的深切自醒 多謝爐主大 讓小的能知自己之短 最後道上一句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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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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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na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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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把狗還回去就沒事了,但是從內容來看,其實你同學並沒那麼簡單 一.你同學打電話來拜託你幫忙找要領養的人,可是當你找到時卻要告你侵占...,一般人其實是只要和同學講就好了,不會大費週張的還跑去告,而且在你要打電話向她解釋時卻故意不接電話,而後由她先生出面回電給你,而且劈頭就先惡人告狀說:1.你咄咄逼人,2.逼你認錯.. 整件事其實是有計劃的想要從狗這件事撈到好處,不單只是把狗還回去那麼簡單.. 從哪裏看呢? 一.你同學從頭到尾都是置於第三人,如狗是她妹妹的,然後等你要聯絡同學,又是由她先生出面..,而且惡人先告狀,再逼你要認錯,如果沒猜錯的話,這段談話你同學的先生有錄音 二.你同學很不合理的要你一定要當天就把狗送回,如果該送貨員有事無法把狗還妳呢?又或你有事稍耽擱了呢?你在6:50就把狗送至醫院了,如果她真那麼急,為什麼沒主動打電話給你問你狗還回去了沒呢?但卻反常的在當天晚上就迫不及待的到警局告你,你是在8點左右接到電話,那表示8點前(假設是7~8點是她在警局作陳述並作筆錄)是她在警局陳述你侵占,而不是先問你狗還回去了沒...,有時間去警局告你卻沒時間去醫院接狗?? 你同學在時間上那麼急迫且沒打給你問狗就是要造成"既定事實",也就是她已經告訴你要把狗還回去,而你卻沒有...,一但她認為你無法如期送回,而她又有聯絡你並通知你,那麼這就是要造成的既定事實.(但實際上卻出呼她意料之外) 三.接著她又迴避不接你電話,由你同學的先生接,並且指責你有錯..,這些全都是計劃好的,不是嗎? 另民法761條第一項:動產物權,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以及參照民法948(個人看法),縱然你沒辦法將狗還回去,你也不會有事,而且該送貨司機是善意第三人... 所以其實你不會有事,她只是看準你一聽到要去警局,而後又接到法院傳票就慌了,想藉此看你會不會拿紅包給她請她撤回告訴順便敲詐罷了 不信的話你去法院聽她講就知道了,她要造成你侵占的既定事實,她一定會主張要求你當天就要返還,而且也會主張你打電話給她是要搔擾她,且會主張那狗是她妹妹的,而你卻一定打給她...之類的 任何人一遇到這種"同學"一定會很生氣的,既然她要告你的侵占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確實也不會構成,因為要有主觀犯意及客觀構成要件才該當),那麼你當然也可以修理回來告她誣告,順便教訓她別心機那麼重...,否則一次成功,下次不曉得會換誰倒楣又中她的詭計.. 事情才不可能像上面的網友想的那麼簡單,她們都只想到把狗還回去就好了,問題是你也還了,她卻在8點跑去警局,她的動機才是可議之處...,當然一但侵占不成立,你就可以出口氣啦...告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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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2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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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2件案例: N年前有人偽造我的職章 ,第一審在我(我當然是關鍵證人)沒出庭下被告就判刑 .(以前檢察官不用出席)被告上訴,台北高院當然一定要我出庭作證. 3年前就這裡有人PO針對我罵,我兒子說:『一定要告』 ,刑事局就IP隨便抓一個交差(名單還讓我看,不知是不是要我點,切~~~~),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也很瞎 .結果我不服 ,投『刑事再議狀』,沒想到『高檢署』給我的理由,不是字面上妨害名譽的理由.而是這個IP的被告,跟PO文的IP那個人在證據上不同 ,『阿PO文的那個人』要問天 (當然不可能出現這字眼).大家也許問檢察官是幹麼的?我也要問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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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3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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