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7-21 00:02 发表的 :
既然是正当防卫,又干麻法益衡量???
既然前面自己已经主张正当防卫,就不必法益衡量,怎么在操作时又认为要用自由法益跟生命法益相比????
纵使本件只是强盗、抢劫、小偷,行为人直接开枪打死强盗仍属正当防卫,只要没有更有效的手段,根本不必管生命法益跟财产法益还是自由法益的衡量!
关键是有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手段(侵害更小),如果没有原则上就是必要的防卫手段。
因为阻却违法本身就是一种法益衡量
比如杀人既遂,即有与法敌对意识,因为法律告诫你不得杀人
你杀了人便要负起责任,惟立法者考量依一般人的理性标准
在有正当防卫情形下人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比例原则限制下可以
认为行为人不法程度并没有那么高
而予以阻却违法
白话讲:今天某甲杀人...大家都会认为某甲不对,但某甲是为了避免自己被杀,大家就会例外的认为,其实某甲好像也没有那么坏
于是在不符比例原则下,用明示的手段列举就一般人的理性标准,会认为为了保护自己较轻的法益就可牺牲别人较重的法益
本身就跟阻却违法的本旨不符,且显然一般人是无法认同的
而予符合比例原则情形,显然考虑的是被害人的防御自主权,侵害的起因是由行为人而起,行为人为此负责并无不当
故通说见解认为不须考虑衡平性除非所保护之法益与行为人的损害明显失衡
而少数说更直接挑明不考虑衡平性除非行为人无罪责能力
在在说明-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头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