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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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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大大對迷信犯的定義真是棒~
偏方不是迷信??
不才的迷信是採廣義見解~   呵呵表情
那請教~ 吃廟裡香煙灰~治病~是信仰還是迷信??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這裡我是以通說對著手之定義~去解釋。
就不才所舉例子~ 那拿檳榔跟拿啤酒給人吃喝,那也算著手??
看不出有何危害??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唉又~~ 大大真是厲害~ 既然可以想到這裡,不才都忘了。不過忘得好   呵呵~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呵呵~ 罪刑法定早就被我消化掉~忘光光   違憲?-->我比較怕超過速限...被開罰單   呵呵表情

大大你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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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T大附耳過來,我偷偷的告訴你:

都不是耶~~~~~

現在在討論的只是甲到底著手了沒而已耶~~~~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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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你不是認為過失致死罪??

大大你知道嗎??不才為何會問你這問題??

因為感覺你~~ 在跟我亂亂來~   表情

而我呢? 正在等你PO你現在的見解~ 呵呵~

晚安囉~~ 現在試行新生活運動~~早睡早起   呵呵~表情

表情   表情表情表情

PS.剛剛發現~~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迷信犯:相信或運用無法掌控或難以捉模的力量或方式而為之。  
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不是迷信犯??  
----->那拿針插稻草人,大家也都可以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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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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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22: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現在是論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罪??

T大附耳過來,我偷偷的告訴你:

都不是耶~~~~~

現在在討論的只是甲到底著手了沒而已耶~~~~

不才覺得~~ 既然還在討論甲到底著手了沒??
乾脆~~直接討論是否為刑法不法行為~~     呵呵
sierfa 大大你覺得如何??表情
這樣更省時、省工~

亂到你了嗎??   表情


突然覺得此題~ .......... 表情

Q1要變成過失致死罪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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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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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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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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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好啊好啊。
但是我不覺得討論不法行為會比較省時省工。

→俺的看法:
行為是客觀面,但是不法行為已經加入評價。因為加入評價所以應該有評價標準。
所以評價不法行為,應該是討論整個構成要件客觀要素是否該當比較有實益。

題2,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是否構成不法行為?
當然不會。從生活經驗中,我去買『〤心』飲料也都是『半糖正常冰』,從來店員也沒被檢察官約談過。

→以下是俺的想法:
所以,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除行為以外,還要加上乙死亡的結果,以及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才能『評價』出甲的行為是否該當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
那俺覺得,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中造成乙死亡的結果,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要素該當。

小亂怡情,大亂增長見聞~~~~~
來亂的~~~

ps:
迷信犯,小的舉例錯誤,輸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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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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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個是正確答案?!
看的都霧薩薩...

別亂了好嗎?! Orz.....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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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大:
  不要再亂了,趕快告訴人家正確答案。
  這不關我的事,
  因為我不知道正確答案,我只有我的答案!!!

不要再亂了啦~~~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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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  
這題不會在國考出現~
因為閱卷老師不會這麼無聊~~操死自己 @@"
國考一般解答內容有一定範圍~ 方便閱卷時,清楚看出來考生的程度。
此題較適合研究入門考~
隨興發揮~~
刑法~   從沒標準答案~
只有看你認同哪一種看法~ 哪一種見解~
所以不用擔心~
題目只是在幫助思考~~   大家隨興討論~表情

所以不才答案是看用的地方   呵呵~
這裡~~ 我的答案早說過了~

至於sierfa大的答案???或許是比較適合答案~
等sierfa大PO解吧~~ 表情   大大等你喔~~ 呵呵表情

PS. sierfa大~   不才會送很漂亮滴花給你的   呵呵~   真是期待~~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3 19: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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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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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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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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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3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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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又把題目丟給我,下次不跟你亂了。

以下為個人看法:
Q1.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乙飲下後死亡。
Q2.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因乙患有糖尿病,乙飲下後導致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甲如何論處??

第一題:
主觀殺人故意,客觀拿有毒化學藥劑,結果乙死,有因果關係→所以故意殺人該當
要討論的是:乙錯將方糖誤以為可以殺人如何評價?
那是責任階段要討論評價的問題,俺認為在犯罪成立時無需減輕或免除罪責。

第二題:
我採因果歷程錯誤的觀點。所以用客觀歸責的角度觀察。
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創造乙中毒的風險
乙死亡→風險實現
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其他細節部分,留給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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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真是的,又把題目丟給我,下次不跟你亂了。


??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把題目丟給你啊~
這題我早解了~
只是解的不好~~ 你有意見吧了~

還有一點~~ 都是你亂我吧~   呵呵~表情
你自己也有說過~   有文可爬喔~~   呵呵表情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3 2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他細節部分,留給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唉又~ 大大你什麼 "俺麥啦"---->什麼?? 我不會對男的這種事滴~ 你叫破喉嚨也沒人理你滴~~ 因為你是男滴~ 呵呵表情

第一題~~看法很榮幸大大差不多多多一二點~ 呵呵~
第二題~~沒跟大大看法一樣實屬遺憾~
既然不太一樣~~怎會有細節一樣~  
大大不用叫 "俺麥啦"~~是男人就要吞下去~   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3 21:2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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