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9-18 14:12 發表的 :
再請教大大,敬請指導,謝謝。
大大所謂:『信賴原則之禁止』的內容,應從何處尋找參考資料?
其中{法所容許的風險}衍生出【信賴原則】,說明對於任何參與社會活動的人,我們都會信賴其遵守社會行動之相關規則,若我們本身已遵守相關規則,即有權信賴他人亦會遵守相關規則;若因此產生風險,即可主張信賴原則來表示自己的行為是法所容許!反之則不行,此基於【風險分配理論】所產生的【信賴原則之禁止】
本段的意思:
行為人守法→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行為人之行為應屬容許風險
『反之』的意思呢?是指以下嗎?
【信賴原則之禁止】其中一項是指:
風險雖產生,且行為人有違規,但此違規需與風險具有【直接關係】,才禁止其主張信賴原則。
行為人違法→行為人之行為為需與容許風險實現具有【直接關係】→禁止行為人主張可信賴他人亦會守法?????
是這樣意思嗎????
首先解釋何謂信賴原則:
(1)源自於交通秩序的維護所產生的原則,對於駕駛於道路上的每個人,都可信賴他人亦會遵守交通規則;若他人違反了規定,即使產生了風險,亦不會歸責於自己身上,此亦基於風險分配原理而來!
(2)基於此種理論,亦適用於其他社會活動!故行為人若是發生【與違規有關】的風險,即不得主張信賴他人會遵守相關規則~~~~若每個人都不信賴他人會遵守相關規則,則社會生活之進行會造成遲滯【還會有人敢開車上路嗎?】
(3)而【信賴原則之禁止】之產生,亦是基於【期待可能性】;如:
1.他人雖違規,但非常明顯,且自己本身可閃避卻不為之
2.對於老人、小孩、醉漢..........等人,無法期待他們均會遵守規則
3.自己若發生【與違規有關】的風險(若此違規行為是:未戴駕照、未帶安全帽而撞傷他人~~~~~~~此風險與違規行為無關)
4.於易生危險之處所,本即應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故意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