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7 15:50 发表的 : 嗯~~我的看法是因题目有提到有救助实益,所以才会论不作为杀人。 第二段是常识所以一样。 能把冷的炒热,这也不错。你不喜欢炒饭吗??会把此题重提是有其意义的。就185-3......虽第二项有特别加重规定。我得想法跟上面相同,虽然学者见解是想像竞合(185-3+284),所以想听听你们的感觉啊~~该不会感觉良好~~不沾一点痕迹~~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7 16:58 发表的 : 185-3ii就准备看被看好戏吧!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7 18:13 发表的 : 我知道阿~~这修法他通过之前我就看过草案了!从185-3ii他通过那天,就已经思想了一会~其中要符合实务见解大概是185-3ii仅限故意犯者,才能适用(因为17条加重结果犯的原因);当然自己也有另外的见解,就是185-3仅限故意犯使能适用。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要把这荒谬的立法合理化..........毕竟实务见解认为185-3采抽象为限犯的概念,可能不看主观故意或过失,但是新法替二像是重结果犯,对于17条的解释只有『故意+过失』类型,没有『过失+过失』。所以~要嘛就限于故意使能适用;不然要把185-3只罚故意醉态驾驶者!
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1-08-12 18:31 发表的: 我想185-3、185-4及284条的「行为」都是不一样的,所以1、2、3这三个罪,根本只有可能数罪并罚而已,怎么可能会是想像竞合呢(根本不是一行为呀)?(除非是很极端的例子:车子一发动起步,马上就撞到人,这样185-3及284才有可能想像竞合)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08 09:42 发表的 : 龙Q大大,小的另外提出一个小疑问:如果185-3ii是针对故意犯,那...意图杀人喝醉酒后跑已开车冲撞作为手段来把目标干掉,理论上不就可以躲过271的非难?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09:19 发表的 : 愚见以为:185的构成要件是驾驶行为,所以该罪的行为非价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请问二位大大~一、驾驶这个行为,为何会出现过失?,驾驶人不知道他开的是动力机械??所谓『过失+过失』从何而来?二、本例适用185-3及284条的「行为」不一样吗?不是只有一个驾驶行为?数罪并罚的另ㄧ个可独立非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呢?以上,请指教。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0:17 发表的 : 喔~~为何这样说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