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clock 于 2011-06-17 23:56 发表的 :
~~又来了~~
我真的搞不懂大大在问的意思是什?是我....太嫩了吧~~~
冰大说的没错,我的出发点自己看下来,都是实务那方面的认定方法.
那冰大可以说一下为什么另一个大大会把他认为正犯吗?
他的想法是什么?他是认定把风这一个行为对于整个犯罪有操纵支配的能力吗?
他又是如何认定有支配能力的?
谢谢啦~~
1.嗯......Q大那篇我找不到,放弃。
2.或许是我自己对支配论有疑惑,或者有误解。
以「浴盆案」来说,行为人主观虽然是帮助他人,但客观上却是实行构成要件之行为,
且重点在于其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绝对之支配力。回到本题的「把风」上,如认为
把风行为是对犯罪过程
无支配力,那么无论把风者主观出于帮助他人之故意,又或者是
自己犯罪之故意,理论上都应成立
帮助犯;反之,若认为把风对于犯罪过程是
有支配力 的,无论把风者主观是为己或为他人犯罪之意思,都应成立
正犯。所以我才说主观并不
重要,而这边所指的主观,即是指「为己或为他」。
3.希望大大能看懂小弟在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