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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3-21 16: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第一個例子 在高速下 然若丟出石頭 以特定空間 不特定人數 丟出 主客觀 都知道
會有傷害事件 但是行為人 已經成年 應知道 會發生傷害 就是故意

若無人傷害 又怎麼會有刑法的適用於地 台灣 刑法 是最後的手段 假如能用民法 行政法 可以處理 就用最輕最新的原則



1.當然,(輕)傷害不罰未遂。但為殺人未遂有罰,為何不是論殺人未遂?
2.最輕最新原則表情   大大說的是刑法的謙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6:47 |
leos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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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1 16: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當然,(輕)傷害不罰未遂。但為殺人未遂有罰,為何不是論殺人未遂?
2.最輕最新原則表情   大大說的是刑法的謙抑思想,或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吧!?


1.輕傷 不罰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對於犯意的界定 是處于 主觀上(想) 客觀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丟出去 並非 想要對某甲或某乙造成傷害 或者是有殺人的犯意 如何來依法量刑 它是殺人或是傷害
  就大大舉的例子 頂多也是過失傷害 無法構成殺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發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認為法官會判殺人既遂還是過失殺人
  就如同 之前一個案例 想要幫女兒出口氣 派人 去將男友 脫褲子 用木棒放入肛門 第一審 法院判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跟傷害 的罪刑是天與地之別 這就是在強制性交 上面有無滿足一方之所慾的判定 高院最後判傷害

不知道這樣是否離題 抱歉 小弟不太會舉例 如有冒犯 請見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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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於 2011-03-21 22: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輕傷 不罰未遂 主要原因 就是立法者對於犯意的界定 是處于 主觀上(想) 客觀上 (做)
  假如 今天他丟出去 並非 想要對某甲或某乙造成傷害 或者是有殺人的犯意 如何來依法量刑 它是殺人或是傷害
  就大大舉的例子 頂多也是過失傷害 無法構成殺人既遂或未遂 假如今天發生命案造成死亡 你認為法官會判殺人既遂還是過失殺人
  就如同 之前一個案例 想要幫女兒出口氣 派人 去將男友 脫褲子 用木棒放入肛門 第一審 法院判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跟傷害 的罪刑是天與地之別 這就是在強制性交 上面有無滿足一方之所慾的判定 高院最後判傷害

不知道這樣是否離題 抱歉 小弟不太會舉例 如有冒犯 請見諒


1.我的意思是,既然認定從天橋上朝下面高速行駛的車丟擲石頭,並丟死人,可成立殺人既遂!
那就有如甲拿槍朝人群開槍,隨便打死一個人(未必故意),都可以論殺人既遂!
但問題來了,若只打傷一個人,那要論傷害既遂還是殺人未遂?
那如果沒打中任何人,是要論殺人未遂還是無罪?

2.至於強制性交與傷害,個人認為那是「不同罪質」的東西......似乎不適合放在這邊做例子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22:5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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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什麼,問題只是有時候從客觀立場很難看的出行為人主觀的世界,
如此而已~~!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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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什麼,問題只是有時候從客觀立場很難看的出行為人主觀的世界,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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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錯,證明的問題,應該留給程序法去解決
實體法的功能有其極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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