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2-02 18:54 發表的 : 1.文書的定義原則上要有3個機能:永久機能、證明機能、保證機能。 符合這3個機能的就可以該當文書。 2.315的文書與210的文書定義跟範圍是否一致,學說的確有爭議! 所以日記到底是不是文書,個人以為要視日記的內容來具體判定。而一般日記會被認為不是文書是因為一般日記的內容多為描述性文字。而沒有證明法律交易上所可能適合作為證明、證據的功能,所以可能會被認為不是文書,但是日記也有可能記一些可能發生證明功能的內容,此時就可該當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