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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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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要了解题目有问题然后才会明白我们的论述差异

1.此题用语有真伪不明,如果此题用语皆真,那你看

就当乙经过的瞬间------------------------真

甲伙同朋友将乙盖上了大布袋---------真

却看见本来应该躺在暗巷的乙在骑摩托车等红绿灯----------??

只是可怜的路人丙------??

如果前2句皆为真,那后2句该如何解释,如果你题目的用语有真又有假,那要有线索足以判断何者为真何者为假,盖刑法题目用语皆为上帝事实,如无此点共识,再探讨下去也是枉然!

以本题为例,这题到底是说行为人甲抓错人,还是误以为经过的丙是乙,你从题目用语能正确而无疑的判断出来吗??

至于客体错误的部分是最基本的部分如你还不清楚你应该去找教科书来研究,勿被补习班讲义给迷惑了。

另补充下,松鼠如你认为本题是客体错误,应该只有既遂,而没有对乙未遂,此为德国通说!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0 21:41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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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司法松鼠 于 2010-10-30 20: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今天有去问老师这一题,他说是客体错误
所以第二题答案应为:甲对乙故意普通伤害未遂,甲对丙故意普通伤害既遂

前后看了你跟龙Q的答案之后,来回几次之后,自己厘清楚当中的差异性了。谢谢。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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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30 21: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至于客体错误的部分是最基本的部分如你还不清楚你应该去找教科书来研究,勿被补习班讲义给迷惑了。

谢谢L先生的告知。(不过,自己翻了原着,仍是看不懂,所以才会藉助数位男女的朋友回答。)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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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说你用这题来想搞不清楚是正常,因为题目出的不是很清楚,你找别的题目来想会比较容易厘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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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想打B,某日夜晚月黑风高,A在暗巷见1人经过,身型似为B,他也确信该人为B,于是抓起身边木棍,从背后打该人打成伤,原来该人非B,而是B之弟C!

此题就是标准的等价客体错误,A伤害既遂。


A想打B,趁B经过拿起弹弓用石头射B,不料风大,将石头吹偏而射到其他路人V!

此题为标准的打击错误,A过失伤害并伤害未遂,1行为侵害2法益,想像竞合从1重处断!

感谢L先生为风君撰写的范例。谢谢。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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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下
伤害不罚未遂,所以第2范例是只该当过失伤害!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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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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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还有一个问题:
如认为本题是客体错误,应该只有既遂,而没有对乙未遂,此为德国通说!
这段话小的不太了解。
1.客体错误,应该只有既遂?
  客体错误分有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即使等价客体错误,以基于杀人故意 开
  枪杀错人为例,被误打中人如果没死也只成立杀人未遂,为何大大会说只有既遂?
  更何况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学说不都是说对行为原欲实施之客体不都是成立未遂吗?
2.而没有对乙未遂?
  对乙没有未遂的理由是什么呢?
  小的有以下的想法:
(1)从大大的说法,客体错误应该只有既遂→所以没有未遂。
        那客体错误有未遂的情形→可能会有未遂啰?
(2)没有对乙未遂,是因为甲无对乙之行为?
(3)对照其他错误检讨,虽然甲对乙没有行为,但主观上有故意,更有可能已逾着手,
        只是未发生结果,所以未遂,但应归纳为不能未遂,所以没有未遂。
3.另外大大原本提到的故意不能评价量两次,请问那边有提到该学说的?也敬请一并指
  导。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30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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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表明下,我指的是等价客体错误(本题与不等价无关所以我就没多写如有误解请包涵)
   而且指的是本案例的情形,也就是针对松鼠的结论,至于开枪打而未中就非探讨范围内!(可能要麻烦S大从头看完所有的文章才会明白,最后结论我已简化很多文字了)

2.本来我有写故意不能评价量两次,后来删除,就是怕要解释,哈哈

正确的说是"同1个构成要件故意",不能被评价2次!
否则你在此就是多算了1次,你会重复评价导致重复给1行为2罪的可能,松鼠的结论是个例子。

3.对乙没有未遂的原因是什么??
其实这问题只要你理解为何等价客体错误我么认为其实无关紧要,你就会明白!

在此我再重复一下个人认为等价客体错误德国通说之所以这样处理的理由:

构成要件并没有表明一定要行为人心理想要伤害或杀(以下用杀)的某个特定人才算该当271,你看271的构成要件,他是说杀"人",他不是说杀你想杀的那个人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解释构成要件一定要从法益来出发,你要想271他要保障的法益是什么他要保障的范围又到哪里。
而271要保障的是生命法益,他要保障的生命法益并没有被限定在只是行为人原先预定想的某1个特定身分的那个人的生命而已,只要是人的生命,271就想保护,271就觉得他应该要发挥功能去保障。

所以为了达到这个功能与目的,所以只要行为人知道他要杀的是人,那应该就够了,在此他就违反了这个禁止诫命,他就应该被禁止。而不需要一定要行为人知道他要杀的就是原来他想杀的某乙,这样才算是人。

所以271的构成要件故意,是指对"人"认识,行为人知道他要行动的对象是人就够,至于他原来想杀的是乙,结果实际上误丙为乙而杀之,那只是对身分的误认,并没有误认他要杀的那个对象是人!

既然他想杀的是人,究其实际,根本就没有发生构成要件错误,所以等价客体错误,我个人的想法是根本就不是构成要件错误,所以直接就把他当既遂处理啊,如果你又再就他对乙的杀人故意来检讨有无杀人故意,你就是以为271的构成要件故意是杀乙故意而不是杀人故意,如果你认为271的主观构成要件应该是杀人故意,那么他杀丙的时候,就已经该当杀人故意了,而你也已经评价他为271该当,照理说你已经用完了对那个故意的评价,结果你又来认为他有杀乙的故意,所以要检讨杀乙故意,这不是重复使用吗或者说是你还是搞不清楚前面那个该当271的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杀丙故意??

4.另1故意不能评价2次没有学说,是我个人的见解,正确的说是1个构成要件故意不能重复评价,举例如想像竞合1行为侵害数个法益,之所以要多重评价就是因为其实他有多个构成要件故意包含在1个行为里面(比如行为人丢炸弹炸死5个人,他其实是有5个杀人故意),所以也才能重复评价,如果行为人就只有1个杀人故意那就不能也不应再为重复评价该故意(但有可能可以双重评价该行为,比如该行为他有1故意1过失)。

其实简单的说就是他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就应该那样评价既不要多也不能少!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1 02:0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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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1 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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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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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位前辈先进已多有说明,不再赘言
以下补充一些资讯供板主参考,至于详细内容多可寻找而不详述:

德国学说上对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定义:

一、
客体错误:
系指因为辨识错误,而对事实发生的行为客体有错误的认识,亦即对客体的同一性有错误的认识

客体错误之处理:
1.等价客体错误=>通说以「法定符合说」解决(参考判例:28上1008、51台上600)
2.不等价客体错误=>以类似具体符合说的方式解决


二、
打击错误:
系指行为人依主观意思而瞄准正确的客体侵害,却因着手后无法控制,造成因果历程偏离或失误,
行为人原先预见的客体与实际侵害之客体并不一致

打击错误之处理:
通说采「具体符合说」解决(参考判例:74台上591)


以此题为例:
A想打B,某日夜晚月黑风高,A在暗巷见一人经过,身型似为B,他也确信该人为B,于是抓起身
边木棍,从背后将该人打成伤,事后才发觉原来该人非B,而是B之弟C。问A对B、C各负什么刑责?

简单说明:

一、
A对C=>刑277I(等价客体错误、采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故意之成立)

二、
A对B=>不成立犯罪。有人会问以下问题:

1.为何不能对B再讨论一个伤害未遂?理由:
因为采「法定符合说」,伤害人的故意已被评价,故避免双重评价

2.为何对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
因为采「法定符合说」,刑277的被害客体是「人」,也有「人」被A打伤,当然不会是客体不能,
也就没有 不能未遂的问题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31 10:1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1 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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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还有问题:
1.对于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需要用「法定符合说」以及「具体符合说」判断的理由是什么
  呢?是因为不用学说无法判断结论吗?可是不用学说判断好像也可以得到结论啊?
2.为何对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因为采「法定符合说」,刑277的被害客体是「人」,也有「人」被A打伤,当然不会是客体不能,也就没有 不能未遂的问题
→这个推论就不太懂了?
  不能未遂的规定是不能发生犯罪结果又无危险
  但是以上推论过程中告诉我们:
  1.客体为人
  2.客体被打伤→就是已有行为结果
  3.结论→不是客体不能→这样不就应该推论客体确定而且受伤
    那不就变成可能论伤害既遂吗?
    既然可能论伤害既遂,虽然不是不能未遂,A对B=>不成立犯罪。就不对了。
    又,A对B=>成立犯罪,这个结论好像又不对。

小的想法是哪里有问题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1 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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