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10-28 20:37 發表的 :
這個部分是不是能請再指導一下~謝謝
因為加重結果犯的要件1.故意前行為2.過失(或說非故意)的結果、3.客觀可預見、4.法有處罰的明文。
而所謂客觀可預見指一般理智而謹慎小心之人,在與行為人所處同一環境之下,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預見可能性。
基於以上的前提,
.......
1.如果把加重結果犯的事實分解開來,應該會有行為人行為時的事實,以及
結果的事實;例如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的事實(犯罪行為的事實為傷害),被
害人死亡的事實(犯罪結果的事實為有人死亡)從行為順序上來看,行為人
為傷害行為時主觀上為故意,並非刑法17條所說的能預見。所以能預見應指
故意傷害行為後至死亡結果的發生間的過失判斷;
因為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當然客觀預見可能性指的是結果加重的客觀
能預見而不預見的過失部分
2那麼以刑法277條第2項為例,客觀預見可能性應如何檢驗呢?
客觀審主觀囉~~已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為斷...這在說啥:就是說過失的情形
要有相當因果中依據經驗法則必然會出現=客觀見可能性的審查
3.從傷害既遂時點來看,就算是一般理智而謹慎小心之人何德何能能判斷一
個受傷的人會不會發生死亡結果?(可能被砍一刀最後死了,可能被砍百刀
還被救回)
看他主觀犯意阿,不管是構成要件或違法性,都是以客觀事實去上審查的,
當然要證實他,就要進入嚴格證明法則對於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明。
4.如果從結果發生的時點來看,若直接以死亡結果來判斷,其實就不用討論『預
見』,因為直接依結果評價就好了,根本沒有預見的問題。那客觀預見可能性規
定的意義為何?
因為老話一句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倘若無法預見者就不適用加重結果犯,但
是還是成立故意犯!所以客觀預見可能性是在探討『過失重罪』的預見可能性。
綜上,如果僅是以指一般理智而謹慎小心之人,在與行為人所處同一環境之下,對
於構成犯罪事實之預見可能性來解釋客觀預見可能性似乎仍未解釋出客觀預見可能
性真正意涵,對於客觀預見可能性是不是請各位大大再為小的補充釋疑~
客觀預見可能性老實說!實務上適用相當因果去評價的,99上2964判決與90上45
94判決都看得出來,當然事實上實務用運客觀預見可能性,應該是要同德國刑法上
說的『至少過失』的部份去探討,而在能預見的部份排除已預見(故意)的加重結
果犯態樣,但他的判斷卻不是跟一般過失犯的判斷一致(如: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
能性/注意義務),而是直接適用相當因果去判斷行為結果之相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