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7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8-09 0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
1.在刑法上本題甲只有贈送紅酒與乙之行為應受評價
2.對於乙可能成立的醉態駕駛罪與對丙可能成立的過失致死罪,皆係提升危險發生可能性的作為行為


若是這樣,以後誰敢送酒??就算用變相的因果關係,也要視情形其行為上的評價!
而且送酒後他人因為酒後駕車出事,因果全在於醉架的當事人而非送酒之行為,就算
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9 16:50 |
麥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於 2010-08-09 16: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這樣,以後誰敢送酒??就算用變相的因果關係,也要視情形其行為上的評價!
而且送酒後他人因為酒後駕車出事,因果全在於醉架的當事人而非送酒之行為,就算
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表情


是的送酒雖係危險行為
但如大大所言
就算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
除有行為外+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才能成立犯罪且刑法可罰之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9 20:23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4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