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8-09 00:43 發表的 : 一、1.在刑法上本題甲只有贈送紅酒與乙之行為應受評價2.對於乙可能成立的醉態駕駛罪與對丙可能成立的過失致死罪,皆係提升危險發生可能性的作為行為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於 2010-08-09 16:50 發表的 : 若是這樣,以後誰敢送酒??就算用變相的因果關係,也要視情形其行為上的評價! 而且送酒後他人因為酒後駕車出事,因果全在於醉架的當事人而非送酒之行為,就算 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