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7-01 22:09 发表的 :
2.其实337本来不是这样规定的,修法之后是有扩张的意思(以避免漏洞),不过原则上她还是会比较接近遗失物那边的光谱,不过持有的定义刑法上本来一直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争议,认为本案属于337其实也有道理,只要你解答时能顺道理出学说实务的见解,虽然你自己的看法与其不同,只要有体系,一样是会拿到高分的。
而且本案的财物已经掉出口袋,到底是不是还在持有下,的确是有不同可能的。
感谢L大大详细的解说。嗯嗯^^,所以已经死亡的乙身上的钱,在法律的见解下是属于「遗失物」,对吧^^
以L大大第一段的想法是说,乙若无人继承,则钱会属于国家所有,题意不可能会这样出吗?
我的想法是,题目若刻意不讲明乙的继承人,则乙身上的钱就不会是「所有物」而是「遗失物」,对吧^^
感谢指点迷津,我在写的时候,会比较偏向「遗失物」的探讨。
只是有一点小小的疑惑在于「无人继承时」是否就无法论甲的罪责呢?
这样应该不对
=>(一)乙死了,乙的钱归国家所有------->甲拿了钱(国家所有)-------->甲的罪责???
或者是(二)乙死了,乙的钱是遗失物-------------->甲拿了钱---------------->刑法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