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9 21:11 發表的 :
以下小弟補充
第一題 補充
全國公務員都有基本的職務義務,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職務,非屬專業職務),所以不能收受高價值東西(我記得好像低於1000元;詳見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法),此為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來亂搞,所以與職務上相關之行賄與收賄都觸犯瀆職罪。
欲求升官行賄當然與職務有關
第三題 補充
丙應該只有妨害自由兩類(行動自由與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
丙永遠不可能成立偽證罪
恐嚇罪要有東西"交付",本題沒有東西交付,所以沒有恐嚇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好吧我少打了幾個字....我錯了...
我看錯回答= =..
我只示想強調第306....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