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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时或实务案件是,所有都要注意,但针对被告主张,特别留意即可.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18:12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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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检察官因查办重要案件,以关系人身分传讯某甲出庭应讯,某甲因从未曾遭检察官传讯,基于心理安定需求下,请求律师陪同前往应讯,然检察官以某甲并非以「被告」身分传讯为由,拒绝律师陪同某甲应讯。在侦讯过程中,突以证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结后据实陈述,传讯后,再就某甲基于证人身分所为之证述,用为某甲之犯罪证据,据以提起公诉,该此等程序有无瑕疵,如何救济?

以上先三题,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09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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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6-09 23: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检察官因查办重要案件,以关系人身分传讯某甲出庭应讯,某甲因从未曾遭检察官传讯,基于心理安定需求下,请求律师陪同前往应讯,然检察官以某甲并非以「被告」身分传讯为由,拒绝律师陪同某甲应讯。在侦讯过程中,突以证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结后据实陈述,传讯后,再就某甲基于证人身分所为之证述,用为某甲之犯罪证据,据以提起公诉,该此等程序有无瑕疵,如何救济?


.......
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第二审依364准用第一审规定,依303第5款谕知不受里判决。不受理判决未产生实质确定力,所以得就同一案件重行上诉。

a死亡后应谕知不受理判决。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漏未判决属379第12款判决违背法令可上诉或非常上诉,第二审可依369将原审判决经上诉之部份撤销,就该案件自为判决,但因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除因原审判决适用法条不当而撤销之者,不在此限。
检察官身分为诉讼当事人,并非当事人之代理人或辩护人,所以不受被告意思影响。
符合第376~378条件方可上诉第三审。

第 376 条   左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赃物罪。

第 377 条   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 378 条   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检察官因查办重要案件,以关系人身分传讯某甲出庭应讯,某甲因从未曾遭检察官传讯,基于心理安定需求下,请求律师陪同前往应讯,然检察官以某甲并非以「被告」身分传讯为由,拒绝律师陪同某甲应讯。在侦讯过程中,突以证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结后据实陈述,传讯后,再就某甲基于证人身分所为之证述,用为某甲之犯罪证据,据以提起公诉,该此等程序有无瑕疵,如何救济?
不正方法之诈欺讯问,蓄意规避告之义务,绝对无证据能力。侵犯被告不自正己罪原则之缄默权。95、98、156
等待法官因证据力不足而无罪判决。表情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10 12:19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0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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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一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
 Q303虽无疑是不再理原则之适用(欠缺实质确定力),仍为再审之事由
二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Q被告死亡后,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系对被告不利之案件,其申请失其效力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一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
 Q检察官上诉若为348第二项,且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漏未判决违反379-12款之
  事由应将全案撤销发回更审或自为判决
 Q检察官上诉若为348第一项,二审法院若系认为此乃数罪论科数案件,可见并未出
  现漏未判决而为漏判之事实,其二审法院应将窃盗罪发回一审命其补判
二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
 Q376第一项
 Q若为法律审对于事实上认定有误(刑法50抑或55之事实认定),应发回更审或发交
  审判


检察官因查办重要案件,以关系人身分传讯某甲出庭应讯,某甲因从未曾遭检察官传讯,基于心理安定需求下,请求律师陪同前往应讯,然检察官以某甲并非以「被告」身分传讯为由,拒绝律师陪同某甲应讯。在侦讯过程中,突以证人身分要求某甲具结后据实陈述,传讯后,再就某甲基于证人身分所为之证述,用为某甲之犯罪证据,据以提起公诉,该此等程序有无瑕疵,如何救济?

一该此等程序有无瑕疵,如何救济?
 Q刑诉181条拒绝证言权(且未履行95条告知义务)
 Q刑诉27条实质辩护制度之落实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0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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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6-09 23: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对第一审法院之判决不服,上诉于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于第二审法院审判期间,当庭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确认a已「死亡」,审判长遂命a之家属领回「尸体」,家属运送尸体返家过程中,a却又因不明原因而复活,迨法院谕知不受理判是确定后,该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始发现该事实,问: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又在后续审判过程中,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甲骑机车沿公路尾随乙所骑机车之后,而着手窃取乙所有置于机车后座上之财物时,不慎将乙之机车擦撞倒地,致乙死亡。检察官以甲触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及同法第276条第1项之过失致人于死罪,而将其向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乃第一审法院对甲仅就过失致人于死罪部分谕知罪刑,而漏未审判窃盗罪部分。检察官遂专就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第二审上诉;惟甲则甘服法院对其过失致人于死罪之判决,并未声明上诉。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理由安在?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理由安在?试分别申述之。

.......



壹、

一、应如何加以追诉审判?

(一)原法院下不受理判决确定后,本不具有既判力,之后检察官发现该事实,基于控诉原则,必须有检察官的起诉,法院始可受理该案件

(二)本法第422③规定,检察官对于a复活乙事之新证据,足认a并无免诉或不受理之原因者,自得为受判决人a之不利益,申请再审…

二、a又死亡(这次真的死了),法院应如何处置?

a在审判过程中死亡,法院当然应依本法第305⑤规定:「被告死亡者」为不受理判决



贰、

一、试问第二审法院对检察官之本案上诉,究应如何审理判决?

(一)由于甲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犯裁判上一罪,在实体法上为一个刑罚权,在诉讼法上为一个案件,单一诉讼客体应以一判决终结之,故检察官既然对甲之全部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法院基于审判不可分原则对检察官之起诉事实应全部审理,然就过失致死罪谕知论罪,而窃盗罪部分却漏未审判,属本法379条⑫规定「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为判决」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二)检察官对于本案之窃盗罪上诉,其有关系之部分(过失致人于死),视为上诉,本法第348条②规定定有明文,本案裁判上一罪,重罪之部分得提起上诉,其轻罪部分不得上诉,依审判不可分原则,上诉审法院亦应并予审判,故检察官以窃盗罪部分,以漏未审判为理由,提起一部上诉,视为上诉

二、又于第二审法院对本案为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再对该判决提起第三审上诉?

关于上诉第三审,若非系以判决违背法令,则不得上诉,本案当事人之犯罪事实系属本法376①②之案件,故经第二审判决后,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



参、

由于检察官在侦查中,并未告知本法95条规定,迳而对之提起公诉,影响被告受告知及听闻之权利及防御权之行使,剥夺被告之正当法律程序之保障,故检察官所践行之诉讼程序自属违背法令,此项违法取得之供述资料。自不得有证据能力,法院不得援其陈述采为决基础

以上~~

两位都非常利害,令在下配服,距离公职的宰门不远了…互相切磋,才能求进步,知道茫点的所在,法律就是要这样读才会爽~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6-11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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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真是心有戚戚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6-11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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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刑事诉讼法大意
26 下列何者不是相牵連之案件?
某甲分别殺死某乙和窃取某丙之汽車
某甲和某乙共同殺死某丙
某甲和某乙各自驾車却同时在同地点过失将某丙撞死
某甲告某乙窃盗,某乙反告某甲诬告
27 下列有关「简易程序」之叙述,何者正确?
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已足认定其犯罪者,得直接以简易判决处刑
检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诉,经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得直接以简易判决处刑
简易程序案件,均应由简易庭办理之
对于简易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第二审高等法院
28 进行反诘问时,因证人通常不是友性证人,较不易发生证人附和诘问者而为非真实陈述之情形,故必要时得为:
诱导讯问直接讯问隔離讯问对质讯问
29 依特别专门知識而得知已往事实之人,称为:
证人鉴定人鉴定证人污点证人
30 下列何种强制处分,司法警察机关必须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令狀?
基于情况急迫,而迳行拘提在押中脱逃之犯人一般之搜索
对已通缉被告之拘提以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
31 有关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下列那一种不得作为证据?
向法官所为之陈述
于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且无不可信之情况者
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纪錄文书,且无不可信之情况者
当事人于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不得作为证据之情形,而于言词辩論终结前声明異议者
32 调查证据资料并证明待证事实之手段,称为:
证据保全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
33 我国刑事诉讼上诉第二审之构造属于:
覆审制续审制事后审查制法律审查制
34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欲撤回自诉,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无論告诉乃論或非告诉乃論之罪均不得撤回无論告诉乃論或非告诉乃論之罪均得撤回
告诉乃論之罪得撤回,但非告诉乃論之罪不得撤回可以随时撤回自诉
35 依刑事诉讼法第421条规定,因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而声请再审者,应于送达判决后多少日内为之?
20日30日10日15日
36 下列有关「宣示判决」之叙述,何者正确?
应自辩論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之应当场将判决书正本送达给被告
必须由原审判之推事宣判被告虽不在庭亦应宣判
37 下列何人,既可为被告之利益上诉,亦可为被告之不利益上诉:
检察官自诉人原审之指定辩护人被害人
38 刑事诉讼法第348条第2项规定:「对于判决之一部上诉者,其有关系之部分,视为亦已上诉。」下列何者非属于该条所谓「一部」与「有关系之部分」之关系?
「論罪」与「科刑」「論罪」与「保安处分」
裁判上一罪之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7条所规定之「相牵連之案件」
代号:2501
页次:4-4
39 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到庭,处理案件及证据之重要争点等与审判有关事项;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词为何?
调查程序准备程序言词辩論事实讯问
40 下列有关「抗告」之叙述,何者正确?
系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之救济方式
抗告期间,除有特别规定外,为七日,自送达裁定后起算
应以抗告书狀,叙述抗告之理由,提出于抗告法院为之
提起抗告即发生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
41 下列何者属于「得上诉第三审」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所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
诉讼程序虽系违背法令而显然于判决无影响者
第二审判决后,刑罚有废止、变更或免除者
仅以判决科刑过重或过轻为理由上诉于第三审法院者
42 下列有关「再审」之叙述,何者正确?
声请再审,由判决之上级审法院管辖
开始再审之裁定确定后,法院应依其审级之通常程序,更为审判
基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再审判决不得谕知重于原判决之刑
于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已不受执行时,即不得声请再审
43 下列有关「追加起诉」之叙述,何者正确?
追加起诉之范围须为与本案相牵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诬告罪
须于准备程序时为之
追加起诉,不得以言词为之
追加起诉得于第二审程序为之
44 下列有关「非常上诉」之叙述,何者正确?
系发見未确定案件审判违背法令之救济方式
得由各检察署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起
原判决违背法令且不利于被告者,应将其违背之部分撤销,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非常上诉之判决,以不经言词辩論为原则,但必要时亦得为之
45 下列有关「执行」之叙述,何者正确?
执行裁判均应由为裁判法院之检察官指挥之
二以上主刑之执行,除罚金外,应先执行其轻者
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十日内在监狱内执行之
罚金易服勞役者,应与处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别执行
46 一般告诉乃論之罪,有告诉权人之告诉,下列何者为正确?
自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自被犯罪侵害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自知悉犯人之时起,于一年内为之自被犯罪侵害之时起,于一年内为之
47 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被告选任辩护人之人數以多少人为限?
一人二人三人无限制
48 下列有关「交付审判」之叙述,何者正确?
告诉人不服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而声请之再议,被以无理由处分驳回,告诉人不服该驳回处分,得声请交付审判
被告不服缓起诉处分被撤销而声请之再议,被以无理由处分驳回,被告不服该驳回处分,亦得声请交付审判
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即视为案件已提起公诉
声请交付审判必须由告诉人自行声请
49 依刑事诉讼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指定辩护人之案件,审判期日未经辩护人到庭辩护而直接审判,并因而判决确定者,应如何救济之?
上诉再审非常上诉抗告
50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于何时为之?
向检察官告诉时刑事诉讼起诉后第二审辩論终结前
第一审辩論终结后提起上诉前第二审辩論终结后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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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来指教一下我的乱答


网友问题:

【A】1.(之前问过)对于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向法官所为之陈述,刑事诉讼法有何规定?(A)该陈述不须经过诘问,一律得为证据

【B】2.(好像也问过)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得否作为证据?(A)当然可以作为证据(B)除法律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C)由负责审理法官自由心证决定(D)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者,即可作为证据

请问一:就第一题的答案,为何第二题,不能选A?

刑诉第159条第1项: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刑诉第159-1条第1项,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向法官所为之陈述,得为证据!

请问二:就刑诉第159条第1项与刑诉第159-1条第1项,皆为「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为何一个得为证据?另一个不得为证据?差别在那里?可否举例说明?








答:
我的见解: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两层面思考。
证据法两大重点之处,一在于检验证据有无成为证据之能力,二在检验证据有无证明力。
第一点:检验证据能力,中心思想在于如何弄清楚证据来源是明确、可靠的、非推测的。 也就是所谓的传闻法则。
所以对于一些严重违背任意性的不正方法讯问(例如严刑拷打、诱拐式讯问),或是来源不法确定不可靠的(如有新闻消息或街仿谣传),无法成为证据。所以题目1内容表示在法官面前所为之陈述,是法官亲耳听见的,大致上可靠且明确,所以得为证据。可以参考相同类似问题(注1)
题目2答案B「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常常是因为不明确、谣传等等,所以除非能明白确定的状况下,才得为证据。法律规定为怕解释空间太大被乱适用,所以列举式的订了几项,例如其中一种就是在法官面前为陈述之情况。这也就是所谓的传闻法则之例外。

第二点:检验证据证明力,中心思想在于如何判断证据之价值。
如果是证言,那前提就先要检验证人适格能力(证据能力),再来考量其证言内容(证据证明力)。
如果是物体,那就可以请专家鉴定具结。
能成为证据的,不代表就有证据价值,当然也很有可能真的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一切端看不同实际状况而定,难以一一叙述。


大大如果有哪里不清楚请再追问。



注1:
99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师国家考试预试公布试题范例 01_综合法学一 05_刑事诉讼法

子科目:刑事诉讼法
1 甲为10 岁小学生,在上学途中目睹乙开车撞死路人丙,在审判
乙过失致死的案件中,甲是否得到庭作证陈述?A
(A)甲不得作证,因为未满14 岁
(B)甲得作证,但法院不得令其具结
(C)甲得作证,但必须具结
(D)甲如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具结作证
2 甲抢劫银行,警察闻讯赶至现场以现行犯逮捕甲。警察将甲带回
警察局询问,询问前警察疏忽未告知甲有权保持缄默,甲知道罪
证确凿,也自白犯罪。则甲的自白是否得为证据?D
(A)甲之自白,只要与事实相符,即得为证据
(B)因为警察未告知甲有权保持缄默,原则上该自白不得为证据
(C)因为警察未告知甲有权保持缄默,系疏忽所致,所以该自白得
为证据
(D)只要自白非强暴、胁迫或不正方法之产物,即得为证据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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