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95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3 16: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我才写因果历程如果主观上不认识(意味着有偏离),学说上认为主观认为要他死的话,客观也死,再同样的结果不阻却故意,因为如果照着水枪来射,怎射都不会死人(不能犯),而事后真枪(不管拿错也好,别人给的也好),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原来的不等价,所以认定未遂已经是很重了。(蔡墩铭、甘添贵接支持此说)


排除掉既遂归责,还得讨论是不是「不能未遂?」
如果以不能未遂做结尾。(不能未遂→不罚)

另外,成立不能未遂,能不能续讨论过失致死还是一个问题,
毕竟只有一个行为伤害一个法益,
认为结果不能归责,却又论其过失?怪矛盾的......
总之,最终结果,可能是无罪......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6:2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行为人有两种不知!
一是对于主观上的不知(主观构成要件错误),另一是逆转行的构成要件错误
就是对于客观上的不知(不能未遂)!!其中行为人是重大无知没错,但是对
于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上之疏失仍是有过失犯之审查!!

换言之,不能未遂的行为已经在拿真枪之下即可认有具体危险之纯在,虽主观
上是具有重大无知知犯意之外,仍有未善尽注意义务,职是,对于行为人之重
大无知不罚无疑,惟,对于行为人客观上所创造之风险与风险之实现,乃行为
人未善尽注意义务所致,仍得处罚之!换言之,不能未遂行为人成立犯罪但是
法律效果是不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6:5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冰大,我来支援你了,有不成熟的地方也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甲误以为装符水的水枪可以杀人,持枪射乙。不料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乙中弹死亡。

二、
甲持符水水枪杀死乙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之不能未遂犯:

 (1)依造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要旨,说明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事后以客观角度审查,在一般状况下,同样的条件、环境可造成的相同的结果,则可认定该条件为发生结果的相对条件,故两者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本判例有说明『事实』是以『事后』以客观角度审查
 (2)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号判决,行为人之想法,出于重大无知的概念而误认其行为有可能既遂,客观事实上却毫无危险性,此乃不能犯。

 (3)假设甲拿水枪杀乙,但是客观事实上符水水枪杀不死人,明显看出甲主观上有明显重大无知的误认,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824号判决意旨可认定甲为不能犯。
这里的前提是:假设甲拿水枪杀乙。但从事实上,甲拿的是真枪(这是题目说的)也就是说,这个假设结论是不成立的
甲持真枪射乙可能造成271条杀人既遂:

 (1)主观上甲想杀乙,也着手实行杀乙,乙死亡。
 (2)学说上认为以相当因果关系说认定,认为结果之发生,是行为人主观上所不认识的因果历程,两者间的结果如果相当,以故意既遂论,如果不相当,论以未遂。
1.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在审查因果关系时加入『行为人主观上所不认识』来检讨,小的觉得并不合适。
                    

 (3)甲意图以符水水枪杀乙,不料被乱成真枪,虽然主观上结果发生是一致的,但是发生结果的因果历程显有偏离,依造学说认定,甲应该论以未遂犯为宜。
这里的因果历程偏离当,应该指的是冰大说的超越因果关系或因果中断,但是超越因果关系的前提是有两个行为。本题中只有一个甲开枪的行为,应该不能用因果历程偏离来讨论
结论:
甲成立271普通杀人罪的未遂犯。
从事后的客观事实上观察,甲还是拿真枪。
                   结论是不是应改成271条杀人既遂?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6-03 21:06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20:4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般书上提到单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时,都会谈到「行为人主观只要认知到因果历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认定有故意,不须要认识所有细节。」,这段作反面解释─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因果历程中重要部份认知有误,即可认定其无故意。本题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评价用印象理论来讲是「重大无知」,然而重大无知并不能代表其无杀人故意!(不能未遂是建立在故意犯构成要件该当之后)如次一来,何谓重要之错误?




表情鬼知道我在说啥......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2:2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报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说法:
1.错误,定义为主客观的不一致。
  也就是说应该以主观的观点与客观的观点,各推论一个事实之后,来作比较。
  所以,行为人主观只要认知到因果历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认定有故意。是因为主客观推论的事实为一致的结论。
而反面解释─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因果历程中重要部份认知有误,此时仅是把主观的推论,作一反向推论。并未进入主客观推论事实的比较。所以小的认为,这时候应该还不能推论出是否有错误结论!!

2.行为人主观上的评价用印象理论来讲是「重大无知」。
刑法评价主观主要不就是故意、过失吗?其他还有意图等等....
大大这里用了一个「重大无知」的结论,是不是应该先告诉我们,「重大无知」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以及用印象理论如何来涵摄主观要素里的『知』与『欲』?

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22:47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啥我会用假设
我用我讲义上的原文重现好了
讲义是强哥亲自写的

传统学说~以相当因果关系之论点说明(甘添贵、蔡墩铭):
认为如果该结果是以行为人所未认识之因果历程而出现时,则应以一般人之经验予以判断,如认为相当时,则成立故意既遂;如认为不相当时,则应评价未遂。


所以行为人所认识的因果历程以不能未遂来处理
不认识因果历程就是拿真枪的阶段
两者间结果并不相当,以未遂论处

我是写故意杀人未遂啦,q大的过失致死我也蛮赞同的。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03 23:0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22:5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2 11:2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甲误以为装符水的水枪可以杀人,持枪射乙。不料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乙中弹死亡。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6条过失致人于死,符水一词不重要,重要的事甲是重大无知
 ,若真的难以脱开,就把”装符水的水枪”直接改为水枪!!
二且甲误持真枪虽主观上有杀人的犯意,但是对于客观之行为必没有实际上之认知,而
 且用风险理论而言,创造风险的事实上不是甲而是”水枪被其他人换成真枪”里的他人
 ,此他人才是真正具可归责性之人(间接正犯),所以甲还活在不能未遂里面!!
三所以本提在适用相当因果,甲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无故意过失;客观归
 责理论而言,甲无因果之可归责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2:56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对不起大大,
这一段我只看出某位学者提出了一个看法。
这段意见在讨论什么问题?
要解释什么事实?
前提为何?
限制为何?都没提出!!!

实在无法理解。
是不是请大大,再多作一点说明。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3 23:0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6-03 22: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报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说法:
1.错误,定义为主客观的不一致。
  也就是说应该以主观的观点与客观的观点,各推论一个事实之后,来作比较。
  所以,行为人主观只要认知到因果历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认定有故意。是因为主客观推论的事实为一致的结论。
而反面解释─若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因果历程中重要部份认知有误,此时仅是把主观的推论,作一反向推论。并未进入主客观推论事实的比较。所以小的认为,这时候应该还不能推论出是否有错误结论!!

2.行为人主观上的评价用印象理论来讲是「重大无知」。
刑法评价主观主要不就是故意、过失吗?其他还有意图等等....
大大这里用了一个「重大无知」的结论,是不是应该先告诉我们,「重大无知」与故意、过失的关系?以及用印象理论如何来涵摄主观要素里的『知』与『欲』?

敬请指导~~~


1.
(1)主客观不一致
主观:水枪杀人
客观:真枪杀人
(2)主客观一致
主观:杀人
客观:杀人

2.
这边会提「重大无知」,是要提醒若要成立「不能未遂」,行为人得先就所犯之罪构成要件该当;换言之,行为人必须先具备「构成要件故意」。准此,重大无知并不能使行为人被认定无杀人之故意。申言之,行为人拿水抢杀人,只是客观不能,其主观上仍具「杀人故意」;职是,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要杀人,且有着手杀人即具杀人故意,根本无所谓细节等问题。



表情老实说,我都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了......看不懂请直接忽略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3:0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大无知并不影响故意,因为他是行为人具备犯意但不知道客观上客观上经验法则
(说穿了就是一般人的常识啦)无法实现,所以他是客观上的不知(逆转型得主观
构成要件错误)!!

若无他人之介入:
此时行为人同时有杀人犯意但对于客观手段之不能(重大无知)与主观上对于客观
杀人行为之不知(过失犯)叠合在一起!!比喻就像行为人要把A对下河淹死,A
却是头部遭到重创而死~~只是前行为是重大无知之时,后行为又是重大偏差(符
水杀不死人,但是水枪却到出子弹,换言之,一般经验法则应该认为喷出来的是水
)才对!!但是,此偏差仍可归责于行为人之注意义务,所以必人才论以过失;惟
,此部分有疑议的是,一个有杀人犯意之行为人,哪会注意水枪还是真枪!!

不果我结论还是认为他是过失!!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6-03 23:3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23:16 |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3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