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eepy 于 2010-05-22 01:37 发表的 : 1.先回你教唆犯 我叫你去杀甲,你真的去杀甲了,那我就是教唆犯(刑法 29条)2.回答甲和乙问题 我想的跟你一样,两者都是以普通杀人犯论之论甲: 甲应称为 既遂犯(犯罪行为结束了,且完全实现构成要件)甲原本就是想藉乙来杀病人,完全不该以间接犯来订甲罪,而是直接犯间接犯之受害者是指不特定之人,来达到该要件!然而此病人是甲的明确性目标,所以怎会是间接呢!!论乙: 乙不该为间接犯你看题目是设定"丙为乙之杀父仇人",所以也不可能用间接犯来订之阿!乙可预见其发生,却依旧作为,很简单的故意犯 不就可订罪了?才疏学潜请多指教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1 23:48 发表的 : 2. 如果没有同谋,B成立直接正犯,A应该没事 (95年时,共同正犯已经不罚预备犯了,若有误请告知) 这题我不会联想到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