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是邏輯問題。所謂依法令之行為,基本上,法令賦予做什麼事的權力或權利時,依其事情的性質都會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許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依你所述,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職是,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小的不完全懂,請大大再指導:
1.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
以不法的侵害作為是否是法令容許的判斷標準的話,故意的不法行為不也是屬不法侵害了,那應該也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
2.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這裡的重點是『依法令之行為』還是『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還是兩者都兼備?
3.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
這裡是否在說,行為或結果我們除了必須檢驗有、無構成要件該當外,還要檢驗構成要件該當的程度高、低、大、小嗎?
那構成要件該當的程度高、低、大、小應該在哪裡檢驗?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
4.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為什麼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的過失行為不算是過失?
5.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我想到警察或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的行為。逮捕過程中使嫌疑人受傷,依通常社會上之概念逮捕行為不一定會使人受傷。
所以在逮捕現行犯時,如使嫌疑人受傷時不能阻卻違法嗎?
又,法令容許的行為為何還要區分故意或過失?容許違法與算不算過失應該是兩回事吧?
以上再請大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