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8:02 发表的 : 丙是事先安排好的呦!
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18:14 发表的 : 从客观的角度进去看丙主观的想法安排好也是乙给钱他才肯作~丙又不是潘子~ 作没钱的白工丙被警察抓的时候一定会说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我也不想要这捏做~但是我有某子要养~还有80几岁的似大人要顾所以才会冒险犯案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8:53 发表的 : 依题意,丙正犯的地位无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厅外头埋伏,并依约前往咖啡厅与乙交易,此行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呢? 若题目改成A绑架B的儿子,并向B要求赎款,且强调若报警马上撕票。B不敢报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随,称交付赎款歹徒放人之际殴打歹徒取回赎款。如此,还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8:41 发表的 : 通奸没有做爱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话说得好,抓奸在床 恐吓取财已经得手钱财既遂,所以现在不法之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可主张但不能成立 取走钱财没有问题,那个本来就是甲的不当得利(让我想到某年考古题,某A欠B钱,B把A掳到山上,掳人勒赎) 所以没有强盗的问题因为题目不清楚 虽然是擦撞 但是没有写清楚主观想干嘛? 共同正犯也许成立,但是这点我就不钻牛角尖(题意不明),我会写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伤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碍未遂和其障碍未遂之叫唆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9:11 发表的 : 1.甲对于该笔钱财尚未建立稳固支持有关系,换言之,乙被侵害的财产法益尚属可挽救,依通说认为,仍属于「现在」不法之侵害。 2.题目没写主观,那是很正常的,请自行涵摄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于咖啡厅外,再取回亲密照片后,由丙抢回钱财。乙,真的只有教唆行为吗? 4.从2.进一步来说,丙开车去擦撞乙,至少会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至于要说丙主观要撞死甲,先撇开罪疑唯轻,大大死想太邪恶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9:16 发表的 : 你又来了,干嘛去钻那个支配权= =反正拿到钱就已经既遂了,更何况还离开现场(咖啡厅了),那是丙的伤害行为是另一起来算另外既然23正当防卫不能用,侵害已经结束,也许可以用24来处理,你认为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5:51 发表的: 周刊记者甲收到某立委候选人乙与其情妇于汽车旅馆前搂搂抱抱的亲密照片,心生贪念并未刊登,反而持之向乙勒索200万,并约定于某咖啡厅交易。乙怕报警事件曝光会影响选情,于是持现金200万前往与甲会面。双方交易完成后,甲步出咖啡厅没几步即被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开车擦撞,并取走现金200万。甲因遭擦撞倒地而身体多处淤青及擦伤。【提问】请问甲、乙、丙该当何罪?
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18:09 发表的 : 实务会说好像连现在的不法的侵害都谈不上捏虽然侵害好像可以挽救 = = 好吧就给他有现在的不法但是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性他不会找警察喔学者会说这个没有防卫意思喔都计画好了~明明就是伤害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