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欲教唆丙殺A,乙得知後,主動幫忙叫丙去殺A,最後丙殺錯了B(認錯人)。
快速分析:
一丙271正犯
二乙教唆犯之錯誤
1從屬說:逕而適用29條第二項從屬
2打擊失誤說: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之教唆,教唆限於故意
,故僅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3無罪說:乙叫丙殺A,然乙從頭到尾皆未對A著手,僅只時丙對
A之評價僅多預備,噢29項回家吃自己後,乙應為無罪
三甲:無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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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教唆丁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翻譯錯誤,丁只把A打成豬頭(重傷)。
快速分析:
一丁是278重傷罪正犯
二翻譯之行為,若不找乙翻譯人家也會找第三人翻譯吧,所以乙雖有幫助但
因為中性幫助效為妥適(不罰)
三甲之行為:
1對於丁之重傷無預見可能性,恐無雙重教唆故意及正犯過剩風險自負
原則
2甲之行為,乃為舊刑法29第三項項之位至教唆,乃行為人雖完成雙重
教唆故意及教唆特定行為,但正犯始終無著手為之,咎其因乃丁始終不
知道甲教唆之內容,故為舊刑法29第三項之未置教唆(剛剛少打"
第 三項")
3又29條第三項除罪化之後,甲仍然是無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