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31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晚輩還是維持原解
173為法條競合
175與354想像競合,因為會寫在判決書上,

其實我只確定173不是想像競合(老師說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20 20:12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開版之競合問題~~
請教:
1、若甲砍一刀,將乙之手臂砍斷,乙突然潛力爆發,急速竄逃,然甲天生腳力,不過半刻即追至,並在乙之頸部補上一刀,乙當場氣斷身亡。
2、甲欲圖勒贖乙,將乙擄至偏避山中小屋,然發現乙竟是其仇人,遂將其殺之。

ANS
1、甲砍斷乙手(身體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兩者競合(法益不同)--->想向競合
  甲砍死乙,271之構成要件已含278之構成要件,故僅論271--->法條競合
 
2、甲擄人乙勒贖(財產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擄人勒贖砍死人--348
  甲擄人乙勒贖又砍死乙---348(擄人勒贖結合犯)

舉例很爛我知道,小弟所要表達的是............法律之構成要件(大圓包小圓),例2應該沒人會論347、271、348,應該都是直接論384
這是小弟的想法...很爛我知道??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3-21 19:0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0-03-21 19: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開版之競合問題~~
請教:
1、若甲砍一刀,將乙之手臂砍斷,乙突然潛力爆發,急速竄逃,然甲天生腳力,不過半刻即追至,並在乙之頸部補上一刀,乙當場氣斷身亡。
2、甲欲圖勒贖乙,將乙擄至偏避山中小屋,然發現乙竟是其仇人,遂將其殺之。

ANS
1、甲砍斷乙手(身體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兩者競合(法益不同)--->想向競合
  甲砍死乙,271之構成要件已含278之構成要件,故僅論271--->法條競合
 
2、甲擄人乙勒贖(財產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擄人勒贖砍死人--348
  甲擄人乙勒贖又砍死乙---348(擄人勒贖結合犯)

舉例很爛我知道,小弟所要表達的是............法律之構成要件(大圓包小圓),例2應該沒人會論347、271、348,應該都是直接論384
這是小弟的想法...很爛我知道??
表情


小弟另有其見解:

1、若甲砍一刀~
:吾人認為以先前斷手隨後斷喉,行為人應係有殺人之故意,僅為手段上之提升
 若為競合論上應為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補充關係亦可),僅為殺人罪

2、甲欲圖勒贖乙~
:敝人愚見認為,因當從347(擄人勒贖罪),271(殺人罪)先行分開試
 論再以348結合犯為之結合,敘明,結合犯乃刑事政策所需,而將數最併罰
 之兩罪結合於罪數論上之認識上數罪法律上一罪(評價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再予結合之;若以達題方式先將347(擄人勒贖罪),271(殺人罪)分
 別是論,再予判斷是否為結合犯,首要分析架構明確,次者結合犯有學說疑議
 ,一旦認屬非為結合犯之下,逕可退回數罪論科~~~~~
 再者,對於罪數論上之罪數論上之認識上數罪法律上一罪結合犯,若適用於競
 合論以為解決之方,因由前揭所言刑事政策所需而為特別立法而言,鑑此,對
 於刑法271殺人罪/347擄人勒贖罪與348之結合犯固為法條競合之特
 別關係~~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20:0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3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