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01 12:51 发表的 : 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间接正犯有个东西叫"利用他人",甲就没用利用的意思,是工人自己误搬的,所以其仅是主观上具不法意图客观上已不作为配坏他人持有权,故为窃盗罪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9:15 发表的 : 姆~~我同意监督者保证耶....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须保护同居人之财产...但是创造风险的来源处是甲自己带丙来创造的吧...此案法律上对同居人甲有监督者保证会不会采默示的态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20:02 发表的 : 嗯......于法感上,我也同意应该有监督者保证。 只是......基于罪行法定衍生出的类推禁止原则(我应该没用错吧 ) 似乎不可以如此任意恶化行为人之地位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20:20 发表的 : 刚刚无聊翻法条喵到...第 15 条 第二项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是不是可以适用他应该要防止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