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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反之若该从物(钱)是遗失
物.就算该当刑法337好了.也不至于有实质违法姓.....所以仅多是
不当得利........
---->以上仅个人之减见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1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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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的争点是甲是否有侵占的故意
个人认为有
理由=流浪汉甲见员警乙心虚逃跑
除非可证明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


我也是无法理解:『心虚逃跑』→『侵占的故意』,请L大再说一下啦~ 表情
我想不通的地方:
1.逃跑还要分心虚跟不心虚吗?
  看到任何人,不能跑着离开吗?不然就有犯罪故意?
  还是看到警察不能跑着离开?不然就有犯罪故意?
还是所有心虚逃跑的行为都直接论→『侵占的故意』?
『心虚逃跑』是『侵占的故意』的知还是欲?

2.除非可证明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
  谁证明?
  证明了『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那与这次是否是心虚逃跑有何关系?

我只是老爱问跟别人不一样问题而已~~~~ 表情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1 16:08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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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0 20: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本题的争点是甲是否有侵占的故意
个人认为有
理由=流浪汉甲见员警乙心虚逃跑
除非可证明甲通常见到员警都会"心虚"逃跑

所以个人认为甲是因为欲将2000元为所有
所以甲成立337

我只是想写和别人不一样的
TO S大:
显然您对晚辈的答案充满疑惑??表情
其实晚辈的答案的重点在于最后一行(END的部分)表情
所以您问了不该问的问题表情
因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诃呢??表情
所以即然要写和别人不一样的答案,表情
就必须罗织罪名,且甲是"心虚"而非"虚心"
所以晚辈认为是侵占,表情
再者,请教大大侵占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1 17:01 |
ryulullu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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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21 12: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反之若该从物(钱)是遗失
物.就算该当刑法337好了.也不至于有实质违法姓.....所以仅多是
不当得利........
---->以上仅个人之减见

捡到钱,跟丢掉钱的行为应该没因果关系吧…

如不管我是否故意丢了十万
被你捡走亦或被他拾去,都是有可能的
若把这条线连起来,好像有点怪怪的感觉
不当得利…

被民法弄到昏了我的不明白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10-01-29 09: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09:40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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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21 12: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

民法68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请说明本案2000元为杂志之从物的论理依据表情



无主物之先占 vs 窃盗、侵占遗失物罪 是实务上常见的案件
目前看到都是从事资源回收的被告,见到有破旧的某物而取走变卖,结果最后被查获,以窃盗罪移送地检署侦办。被告常以「我以为那是没有人要的,所以才拿走」为答辩理由,检察官就问「你明知这东西不是你的,为何你还拿走」?所以就会认定这样有符合窃盗故意及窃取的行为。

而无人看管之物,到底是遗失物还是无主物,不是以捡的人的想法为认定标准,所以还是少打「无主物先占」的想法才好,免得捡个东西,多一条罪…。捡个几百元的东西,结果被罚个一万多元。

这种看到有东西无人看管,而将该物取走的行为,会构成侵占遗失物罪或窃盗罪,有时要看被害人的说词及司法官的判断了…

结论就是东西不要乱捡…特别是绝对不要将捡到的手机拿去用、变卖、送人…不然警察叔叔会找你去聊天的。表情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1-28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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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0-01-28 13: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68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请说明本案2000元为杂志之从物的论理依据表情 



其实.....这是传闻证据(hearsay rule)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9:16 |
ostro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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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觉得侵占遗失物甲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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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判决不附理由~~~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9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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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虚??表情
"作贼"心虚表情
没想到?刑法还考成语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02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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