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21 12:55 发表的 :
这一题钱是从物.杂志是主物.对后者之处分(丢弃)当然及于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权
民法68条: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请说明本案2000元为杂志之从物的论理依据
无主物之先占 vs 窃盗、侵占遗失物罪 是实务上常见的案件
目前看到都是从事资源回收的被告,见到有破旧的某物而取走变卖,结果最后被查获,以窃盗罪移送地检署侦办。被告常以「我以为那是没有人要的,所以才拿走」为答辩理由,检察官就问「你明知这东西不是你的,为何你还拿走」?所以就会认定这样有符合窃盗故意及窃取的行为。
而无人看管之物,到底是遗失物还是无主物,不是以捡的人的想法为认定标准,所以还是少打「无主物先占」的想法才好,免得捡个东西,多一条罪…。捡个几百元的东西,结果被罚个一万多元。
这种看到有东西无人看管,而将该物取走的行为,会构成侵占遗失物罪或窃盗罪,有时要看被害人的说词及司法官的判断了…
结论就是东西不要乱捡…特别是绝对不要将捡到的手机拿去用、变卖、送人…不然警察叔叔会找你去聊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