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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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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反之若該從物(錢)是遺失
物.就算該當刑法337好了.也不至於有實質違法姓.....所以僅多是
不當得利........
---->以上僅個人之減見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12:5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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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爭點是甲是否有侵佔的故意
個人認為有
理由=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
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


我也是無法理解:『心虛逃跑』→『侵佔的故意』,請L大再說一下啦~ 表情
我想不通的地方:
1.逃跑還要分心虛跟不心虛嗎?
  看到任何人,不能跑著離開嗎?不然就有犯罪故意?
  還是看到警察不能跑著離開?不然就有犯罪故意?
還是所有心虛逃跑的行為都直接論→『侵佔的故意』?
『心虛逃跑』是『侵佔的故意』的知還是欲?

2.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
  誰證明?
  證明了『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那與這次是否是心虛逃跑有何關係?

我只是老愛問跟別人不一樣問題而已~~~~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1 16:0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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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0 20: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本題的爭點是甲是否有侵佔的故意
個人認為有
理由=流浪漢甲見員警乙心虛逃跑
除非可證明甲通常見到員警都會"心虛"逃跑

所以個人認為甲是因為欲將2000元為所有
所以甲成立337

我只是想寫和別人不一樣的
TO S大:
顯然您對晚輩的答案充滿疑惑??表情
其實晚輩的答案的重點在於最後一行(END的部分)表情
所以您問了不該問的問題表情
因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訶呢??表情
所以即然要寫和別人不一樣的答案,表情
就必須羅織罪名,且甲是"心虛"而非"虛心"
所以晚輩認為是侵占,表情
再者,請教大大侵占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1 17:01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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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21 12: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反之若該從物(錢)是遺失
物.就算該當刑法337好了.也不至於有實質違法姓.....所以僅多是
不當得利........
---->以上僅個人之減見

撿到錢,跟丟掉錢的行為應該沒因果關係吧…

如不管我是否故意丟了十萬
被你撿走亦或被他拾去,都是有可能的
若把這條線連起來,好像有點怪怪的感覺
不當得利…

被民法弄到昏了我的不明白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10-01-29 09: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09:40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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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21 12: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

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請說明本案2000元為雜誌之從物的論理依據表情



無主物之先占 vs 竊盜、侵占遺失物罪 是實務上常見的案件
目前看到都是從事資源回收的被告,見到有破舊的某物而取走變賣,結果最後被查獲,以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被告常以「我以為那是沒有人要的,所以才拿走」為答辯理由,檢察官就問「你明知這東西不是你的,為何你還拿走」?所以就會認定這樣有符合竊盜故意及竊取的行為。

而無人看管之物,到底是遺失物還是無主物,不是以撿的人的想法為認定標準,所以還是少打「無主物先占」的想法才好,免得撿個東西,多一條罪…。撿個幾百元的東西,結果被罰個一萬多元。

這種看到有東西無人看管,而將該物取走的行為,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或竊盜罪,有時要看被害人的說詞及司法官的判斷了…

結論就是東西不要亂撿…特別是絕對不要將撿到的手機拿去用、變賣、送人…不然警察叔叔會找你去聊天的。表情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1-28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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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0-01-28 13: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請說明本案2000元為雜誌之從物的論理依據表情 



其實.....這是傳聞證據(hearsay rule)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9:16 |
ostro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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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覺得侵占遺失物甲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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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判決不附理由~~~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9 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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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虛??表情
"作賊"心虛表情
沒想到?刑法還考成語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02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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