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21 12:55 發表的 :
這一題錢是從物.雜誌是主物.對後者之處分(丟棄)當然及於前者.
所以使得人是在民法上直接取得所有權
民法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請說明本案2000元為雜誌之從物的論理依據
無主物之先占 vs 竊盜、侵占遺失物罪 是實務上常見的案件
目前看到都是從事資源回收的被告,見到有破舊的某物而取走變賣,結果最後被查獲,以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被告常以「我以為那是沒有人要的,所以才拿走」為答辯理由,檢察官就問「你明知這東西不是你的,為何你還拿走」?所以就會認定這樣有符合竊盜故意及竊取的行為。
而無人看管之物,到底是遺失物還是無主物,不是以撿的人的想法為認定標準,所以還是少打「無主物先占」的想法才好,免得撿個東西,多一條罪…。撿個幾百元的東西,結果被罰個一萬多元。
這種看到有東西無人看管,而將該物取走的行為,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或竊盜罪,有時要看被害人的說詞及司法官的判斷了…
結論就是東西不要亂撿…特別是絕對不要將撿到的手機拿去用、變賣、送人…不然警察叔叔會找你去聊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