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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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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题版大考的应该是各种学说吧  个人觉得比较有争议的部分是着手部分
               记得某位大法官有说过   各种学说都写可能加分 
           但不写通说必定扣分    这部分好像是他的评分标准吧

物色下手目标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实现有密接关系之行为???混合说

个人比较认为-----1月1日做记号比较倾向预备犯   1月3号拿锯子要锯的时候为着手
以上仅属个人观念  看看就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18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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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比较认为-----1月1日做记号比较倾向预备犯   1月3号拿锯子要锯的时候为着手


1/1,倾向预备犯,大大320窃盗罪并无处罪预备犯(不然全世界坏人会抓不完)

窃盗之着手点
82年第2次刑庭决议,「物色财物」意旨尚未具体知道窃取物所在地,只要有找寻物品之行为即为着手
并非「物色」看到物品即着手。这点可能有些人还不了解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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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通说当然是必备的,毕竟现行实务操作是如此;然而在其他学说之部分
另为强调争议之处,最后再选其中一说也就是自己评价中的答案;再者学说
方面以形式客观说(大多实务见解所采).物色说(最高法院所选).主客
观混合说(学界通说)占为多数说如何以断着手就以各其所倡为断啰~~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9:26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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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罪不罚预备犯应该大家都知道吧   本题是讨论何时为着手.既遂
82刑庭决议系以非法侵入住宅为前题为讨论  因此衍伸出来的决议

版主所言仅在大树上做记号   主观或有犯意  客观上并无任何不法
试问如果我在某大树下写了一个X字(且并无造成毁损)  可以依窃盗未遂将我法办吗
表情   法官说  因为你没有公德心   在树上画记号   所以决定要以窃盗未遂处罚你表情
表情    被告说  报告法官 不是罪行法定主义吗  没有公德心也算未遂犯喔  表情
表情 法官说   没错  只要在公车或风景区做记号者  都有窃盗意图 一律以未遂论表情

表情 被告说   那我有伴了  过年可以围炉了表情
在下面刑庭决议亦有说              实务上似不妨从个案详加审认,
另创窃盗着手时点之新见解,以期符合现代社会环境之实际需要,始为上策。
以上仅为个人见解  看看就好  下面为刑庭决议全文

82-5.【会议次别】最高法院82年度第2次刑事庭会议(二)【会议日期】民国82年0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公报第35卷6期81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306、320、321、354条(81.05.16)

【参考法条】刑法第306、320、321、354条(81.05.16)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0年9月版)下册第1240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2年9月版)下册第1272页


【修正后研究报告】柯法官庆贤

【注释】


【注三】韩忠谟教授,刑法各论(民国五十七年三月版)第四○九页至第四一○页。
【注四】本院陈庭长焕生着加重条件犯与结合犯一文,载见八十一年十月出版刑事法杂志第三十六卷第五期第四页。

【注六】本院陈庭长焕生前揭文第七页。
【注七】本院

【注八】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他人财物窃取者窃盗罪为十年以下惩役处」。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乃至第.....条未遂罪之罚」。
【注九】日本刑事判例:

二一三一号、刑集一九卷二号六九页)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8 19: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18 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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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支持学院派的主客观混合论:因为犯罪哪里只看主观?何以仅视客观?
且就算是作记号之时纵主观尚有不法意图然而客观上却不是为之易持有为持
有之行为阿:搞笑一点,犯罪行为于构成要件上之主观,是以客观审查之,
若仅看到一个人在树上喷漆就说:喔~窃盗罪之着手....呵呵

补充:
1上面的实务见解好像应该是在说明321的着手点与结合

2部分二、进入他人住宅之原因甚多~:
 就是着手的探讨,适用2例321侵入住宅窃盗与侵入住宅杀人反应旧
 论之缺点,故321第一项中之侵入住宅非为着手;然而亦有学者见解
 321之中的306与354是着手要件(唉~考生一定要那么累吗)
 ,这也是另一种角度,就是以321条之结合构成要件以行为人有行窃
 之意图而侵门踏户以成立321之着手评价上一罪,至于前述侵入住宅
 杀人是裁判上一罪;或是说321之306是法条竞合,306与27
 1是想像竞合,如此说明侵入住宅窃盗仅有是一个单一的构成要件,侵
 入住宅杀人是两个构成要件,故认为321构成要件中之306可以为
 着手~~

3部分三、学者固有主张~:
 间接点出了以267的不妥,次者针对321于相结合之部分为告诉乃
 论之罪(306及354)应以立法旨意为主要判断,再者于竞合论上
 本为特别关系以321窃盗罪之章节以为是用之下本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准此,354及306纵不为告诉,但为加重之事由而非诉讼条件之
 欠缺
----->以上为小的胡说(let it be)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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