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4跟5发生错误,在此加以更正,是阻却毁损故意,多谢Q大提醒
2.就冰大大的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如下
为何在例2没有评价杀人未遂??
因为该杀人未遂指的是杀乙未遂,可是本来行为人的杀人故意是针对乙,经过我们对法律的解释,为了要保障271的生命法益,而认为有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为该行为时只有1个故意,杀1个人的故意,因此我们只评价1个杀人既遂。
这类问题也是刑法固有争议之1,跟择ㄧ故意有相关,管见比较偏向黄荣坚老师的择ㄧ论罪说,而应以行为人认知可能侵犯的法益个数来论罪!
也就是说,在审查对乙部分有无杀人未遂时,要认为没有杀人故意(因为已经拿去用在丙身上了),所以根本就构成要件不该当,而不必认为杀人未遂也该当然后再竞合为一个杀人既遂!(否则1个杀人故意会分别被用2次)
否则就是要用法条竞合,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杀人未遂,但只侵犯1法益,所以法条竞合(类似实质补充关系但又不同)!
管见以为应以构成要件不该当来处理即可!以明确强调该故意只有1个,而不要分别被拿来用2次的区别(虽然法条竞合也涵盖这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