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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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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1:4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其實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覺得,競合也要有過程......

同樣時間,同樣地點,同樣行為,同樣是誤認客體,卻出現一個是「兩法益受害」,一個是「一法益受害」,實在是說不過去。


晚輩以為皆是"兩法益受害"表情
所以才會認為是競合後的結果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30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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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12-30 1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則是「●1個過失毀損 + ◎1個殺人未遂」(毀損不罰過失這邊不談)。


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的結果,也就是行為人的主觀與客觀造成的結果不一致,才有討論未遂的空間。
不過等價客體錯誤,既然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殺了,既然主觀與客觀結果一致,就是既遂了,無須再討論未遂的著手了


小弟拙見,這樣的說法聽起來合理,但卻存在被忽略的漏洞。

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結果,論以「過失毀損→不罰」及「殺人未遂」。
代表行為人的行為總共侵害了兩個法益;而同樣時間、地點、行為,只是因其中一個客體換了,侵害的法益卻變成只有一個......。


跳脫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當例子,設槍手面前有A、B兩個圓形靶,槍手瞄準A靶打,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現在將B靶換成人形靶,槍手一樣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說,對於其「目標客體」,危險性都是一樣的。


哈哈,每次聊這個話題,都會扯東扯西......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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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2-30 11: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晚輩以為皆是"兩法益受害"表情
所以才會認為是競合後的結果表情


如果認為皆是兩法益受害,那麼

等價客體錯誤中,應該是論「殺人既遂 + 殺人未遂 ,兩者從一重論以殺人既遂。」
而非通說的「殺人既遂」 (如果著手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個人見解同大大)

順便一題,有老師認為兩個都應該只論侵害一個法益,易言之,一個論「殺人既遂」,另一個論「過失毀損,然後不罰」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2:0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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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2:0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認為皆是兩法益受害,那麼

等價客體錯誤中,應該是論「殺人既遂 + 殺人未遂 ,兩者從一重論以殺人既遂。」
而非通說的「殺人既遂」 (如果著手採主客觀混合理論,個人見解同大大)

順便一題,有老師認為兩個都應該只論侵害一個法益,易言之,一個論「殺人既遂」,另一個論「過失毀損,然後不罰」

晚輩在舊法時期,康德老師認為,不等價客體錯誤
為過失毀損+殺人不能未遂犯
但現行法,可能為殺人普通未遂,
依此,晚輩才會認為,不論是否等價,皆有未遂犯的存在,
這樣應該會比較合邏輯


雖然不合邏輯的,並不只這一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30 12:24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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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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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 表情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這個通說是從哪裡來的?
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30 12:4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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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30 12: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見,這樣的說法聽起來合理,但卻存在被忽略的漏洞。

行為人主觀有殺人故意,著手後僅有毀損結果,論以「過失毀損→不罰」及「殺人未遂」。
代表行為人的行為總共侵害了兩個法益;而同樣時間、地點、行為,只是因其中一個客體換了,侵害的法益卻變成只有一個......。


跳脫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當例子,設槍手面前有A、B兩個圓形靶,槍手瞄準A靶打,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現在將B靶換成人形靶,槍手一樣會有誤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說,對於其「目標客體」,危險性都是一樣的。


哈哈,每次聊這個話題,都會扯東扯西......表情

1.罪刑法定
2.想像競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3: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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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4跟5發生錯誤,在此加以更正,是阻卻毀損故意,多謝Q大提醒 表情 表情
2.就冰大大的問題提出個人見解如下

為何在例2沒有評價殺人未遂??
因為該殺人未遂指的是殺乙未遂,可是本來行為人的殺人故意是針對乙,經過我們對法律的解釋,為了要保障271的生命法益,而認為有殺人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為該行為時只有1個故意,殺1個人的故意,因此我們只評價1個殺人既遂。

這類問題也是刑法固有爭議之1,跟擇ㄧ故意有相關,管見比較偏向黃榮堅老師的擇ㄧ論罪說,而應以行為人認知可能侵犯的法益個數來論罪!

也就是說,在審查對乙部分有無殺人未遂時,要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因為已經拿去用在丙身上了),所以根本就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必認為殺人未遂也該當然後再競合為一個殺人既遂!(否則1個殺人故意會分別被用2次)
否則就是要用法條競合,認為構成要件該當殺人未遂,但只侵犯1法益,所以法條競合(類似實質補充關係但又不同)!

管見以為應以構成要件不該當來處理即可!以明確強調該故意只有1個,而不要分別被拿來用2次的區別(雖然法條競合也涵蓋這個意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2-30 13:4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3:16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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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9 21:38 發表的 一個很簡單,也很困難的問題: 到引言文
話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超過10多人的意見,但還是沒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來當作喝茶閒聊的話題表情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表情
我想聊的是,將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套用至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上,所產生之矛盾表情
.......



答案很簡單
因為你用二個不同學說來處理二個不同問題
所得出的結果當然不一樣
除非二個問題都用同一個學說來處理
否則你將二個結果相比較沒有意義
你懂嗎?

也就是說
你只用法定符合說來處理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或者
你只用具體符合說來處理等價不等價客體錯誤
再來比較所得到的二個答案
這樣才有意義


[ 此文章被a2161在2009-12-30 13:3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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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2-30 12: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有問題? 表情
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是論「●1個殺人既遂           」;
這個通說是從哪裡來的?
謝謝~


酷!大大這個問題,王皓強老師也有問過我...表情



我只能說....這個通說,是我手上全部的書寫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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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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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補充:表情  

其實等價客體錯誤,除通說主張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數說(林東茂)主張應該就原本欲侵害之客體成立故意未遂罪,對實際侵害的客體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競合,其認為若非如此,可能出現刑法評價的漏洞!

但這個少數說被人爭議的是,

此一看法在結論上承認行為人同時對想像之客體與實際侵害之客體均有故意,

但似乎與行為人僅預見侵害單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實相衝突!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12-31 17:09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09-12-31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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