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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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林山田黑白書的:「 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依法行事意思,且行為也未逾越法令的規定內容者,即有本項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或是金律師刑總經典的:「 行為人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法令並有依據法令實施行為之意思。 小弟舉個例 乙搶甲之財物正要跑時,恰仇人丙遇到(,丙見到乙時,乙已經搶完財物,故不知乙為現行犯) 丙僅看到有很多人追乙,故丙覺得機不可失,就上前將乙推倒,順利將乙制服,事後才知乙 是現行犯,最後丙得到好巿民獎,然後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以本案為例, 丙主觀僅有傷害的意思,而無依法行事意思, 客觀上有依法令的行為 故丙難謂可阻卻違法, 蓋丙應成立妨害自由罪,其客觀事實僅能為量刑的依據, 這跟偶然防衛相同 所以管見以為,行為人主觀應對法令所言的事實有所認識,而不用去認識有法令的存在 也就是說如反推刑法第16條之意, 係指行為人雖不知法律,但其行為為法律所允許者,得阻卻違法, 也就是說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能阻卻違法 結論:假如丙知道乙搶他人財物,而出手制服,雖丙不知現行犯的規定, 但丙是認識某存在的事實,所以此時應可阻卻違法, 這純屬晚輩的推論,並無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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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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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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