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要件主觀要件依刑法第12條規定不是說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嗎?
那『惡性』是屬於故意還是過失?還是主觀要件要素在未遂犯時多出來的要素?
--->對阿.刑法12條無故意過失者不罰
--->『惡性』是出於故意的.有認知與意欲
--->主觀要件要素在犯罪三階論的第一階.主要探討故意與過失
(2)既然客觀構成要件並不該當,而無法構成既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若有犯意
且已著手,即已進入未遂。但risk大大所說的當構成要件不完全具備時應以是否著
手來判斷未遂犯的成立。此時的『主觀上已有殺人惡性』檢驗標準是犯罪體系的哪
一階段內容呢?如果是構成要件的主觀要件,在此似乎到檢驗著手階段後又回頭檢
驗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是著手的檢驗標準,好像跟著手的學說有點出入?
這個『主觀』所指到底為何?
--->構成要件乃犯罪三階論第一階.及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
--->而未遂乃行為人在行為階段(決意-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
--->且行為階段在.主觀上構成要件與客觀上構成要件上探討
若行為人客觀上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但是為滿足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就有未遂的出現
EX.甲欲為殺乙.而對乙著手實行揮刀之行為但是以未死亡
一.甲欲為殺已.主觀上是殺人的故意.
二.客觀上有著手.但是未達於殺人罪客體之死亡結果所以在客觀上不滿足及主觀之下
且又逾越了著手階段.所以是該當殺人未遂罪
三.所以未遂犯是客觀不滿足主觀
--->如果是構成要件的主觀要件,在此似乎到檢驗著手階段後又回頭檢驗主觀構成要
件?
不用回頭檢驗.應為打從行為人心生犯意就是"決意"的階段直到既遂
--->如果是著手的檢驗標準,好像跟著手的學說有點出入
因為著手後才有既未遂的探討
--->這個『主觀』所指到底為何?
就是犯罪第一接的故意與過失.而未遂犯在犯罪論中僅處罰再故意犯的部分.而不罰及
過失犯中的未遂犯.而印象理論又再故意犯於行為階段中的討論此行為未遂的情形
分為重大無知的惡性與侵害法益的惡性
EX.
一.甲想拿砂糖毒殺乙.
主觀上一定是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一定是毒殺行為.只是糖不能毒死乙所以是重大無知
中的不能未遂.及不知道糖不能毒死人.以一般社會常識中.一般人皆能明瞭之行為.而卻
應為行為人欠缺騎知識之下.行為使一般人覺得奇怪之行為所以是"無知"這種行為人出
現在社會上會進精神病院才對
二.甲誤糖為毒.想毒殺乙.致乙沒死
主觀上-->殺人
客觀上-->誤糖為毒
並且知道用毒殺得死乙.而僅為誤拿糖之下這展現出的應該是侵害法益的重大惡性
僅為障礙之下誤糖為毒而毒不死乙所以客觀上不滿足主觀上欲於毒殺已知犯意
三.所以在上述2題中觀察行為人的故意(惡性)是重大無知還是重大惡性
補充:立法院在早期面對客觀未遂(新跟舊)與主觀未遂論(映像)係說採客觀未遂論.不採主觀論
.由是說刑法不處罰思想.但是行為人都以行為階段上欲越著手討論既未遂所以怎麼會僅處罰
思想.又言客觀未遂論中有新(具體危險說)舊(事實不能說)具有2說.亦沒表明採新說抑或舊說
僅到95年的16次刑決中平息風波然留德學者仍繼續適用主觀映像理論.所以在學說競爭之下
常常會有這種不能未遂的考題出現........所以很多人都快中風.不然就是還未達於考試前一天就
適用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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