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azon 於 2009-05-10 22:03 發表的 :
上面三篇很受用,先感謝w大。^^
另外,w大在七樓留一段話:「且競合部分嚴重忽略法條競合與結合犯之意義與目的等均大不相同,能否貿然代換劃為等號?不無疑義」
我學了一個月的刑法,很多觀念還很困惑,如果問了笨問題,請別見怪呀,哈哈。
這邊想請教一下,據我知道的,法條競合有數種原則,例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基本法優於補充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重法優於輕法、狹義法優於廣義法以及行為間之吸收關係,而這些原則都是基於同一個行為導致同時有數個法條得以適用,是以選選擇其一,來排斥剩下的法條。
我的疑問是,結合犯是將兩個獨立的犯罪,依法律之規定,結合成一個罪。那麼271、328與332不都是各自獨立的一個罪嗎?基於吸收理論,332的構成要件裡,已包含了271、328,為何用法條競合來處理,會不妥呢? 還是這裡應該用55條想像競合來處理才對?
可否指點一下喔,感謝感謝。
因為結合犯.不在競合論裡.而是罪數論裡的法律上包括一罪
刑法332條原係犯罪論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論以實質競合的範疇.而因刑事政策上
將其制定為法律上包括一罪之罪名.故行為人成立犯271及328乃認識上為數罪.而法
律評價上符合結合犯之要件.故論以法律上包括一罪之刑法332強盜殺人結合犯
應該是這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