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85,台上,160
【裁判日期】 850111
【裁判案由】 恐吓取财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号
上 诉 人 戊○○ 男
被 告 丁○○ 男
丙○○ 男
甲○○ 男
右三人共同
选任辩护人 吴素勤律师
被 告 乙○○ 男
右上诉人因自诉被告等恐吓取财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十五
日第二审判决(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四六号,自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
度自字第九五五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
不得为之。是提起第三审上诉,应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系属法定要件。如果上
诉理由状并未依据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不适用何种法则或如何适用不当,
或所指摘原判决违法情事,显与法律规定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相适合
时,均应认其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驳回。本件上诉意旨略称:被告等若无
恐吓取财之故意,为何不撤销其等对陈汉阳之委任,等签完约上诉人付款后再发函撤
销对陈汉阳之委托,俟上诉人工程发包已装璜一大半,才通知上诉人表明租约无效,
同时发函阻止稽征单位发售统一发票、解散公司、注销公司登记,并提出补偿装璜费
之要求,用尽方法勒索上诉人,原审认系民事纠纷,显属违法云云。惟查原判决维
持第一审谕知被告等无罪之判决,已详细说明被告等主张没收租金及押租金系本于主
张契约之效力而来,其合法与否应依民事途径解决,与恐吓行为有间。从形式上观察
并无违背法令情形,上诉意旨并未依据卷内诉讼资料,具体指摘原判决有何违背法令
之处,徒凭己见,谓被告等应成立恐吓取财罪,自非第三审上诉之适法理由,此部分
之上诉为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予驳回。又重罪部分之恐吓取财罪,既应从程序上予
以驳回,而无从为实体上判决,对轻罪部分自无从适用审判不可分原则,并为实体上
审判,是诈欺部分原不得上诉,应并予驳回。本件恐吓取财部分虽系刑事诉讼法第三
百七十六条第六款所列案件,惟于修正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原得上诉于第三审,且已
系属于法院,依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仍应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终结
之,附此明。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审判长法官 黄 雅 卿
法官 谢 家 鹤
法官 杨 文 翰
法官 陈 正 庸
法官 陈 炳 煌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