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58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04 16: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五楼大大的指教^^
谢谢

此外

所谓的
正对正
正对不正
不正对正
不正对不正
可以再举例吗?

感谢^^


这是法律关系
正对正:也就是合法行为对抗合法行为之消极避难关系

刑24避难(攻击性紧急避难)是合法行为.对抗无不不法行为.

如.甲骑车骑到十字路口时.乙砂石车闯红灯.而甲在不得已之下往人行道方向闪避.撞伤正行走行人道的丙.

甲是避难的合法行为与合法走行人道之丙合法走行人



正对不正:也就是合法行为对抗不法行为之权利行为(正当防卫)

乃主张者刑法23是合法行为.刑法23前提之情状"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是不法行为.

如甲打乙.乙反击->乙是刑23之合法行为.面对甲之不法行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4 20:57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4 19:46 |
balakug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在4楼的回文被点出部分论述有误,在此

稍作解释,有误麻烦帮小弟更正^^

举例:

A打B,B当下反击,

B反击行为,第一阶构成要件审查,反击行为亦属不法行为(伤害罪)

,此阶段为『不正对不正』,第二阶主张正当防卫,方从『不正对不

正』变更为『正对不正』。

同理可证,

冲撞机车的行为,在构成要件审查下,亦属不法(毁损罪),此时为

『不正对正』,惟避免小朋友生命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

得主张紧急避难,方从『不正对正』转变为『正对正』。

以上属于攻击型紧急避难,在审查上会从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4-06 10:4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3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