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56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04 16: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五樓大大的指教^^
謝謝

此外

所謂的
正對正
正對不正
不正對正
不正對不正
可以再舉例嗎?

感謝^^


這是法律關係
正對正:也就是合法行為對抗合法行為之消極避難關係

刑24避難(攻擊性緊急避難)是合法行為.對抗無不不法行為.

如.甲騎車騎到十字路口時.乙砂石車闖紅燈.而甲在不得已之下往人行道方向閃避.撞傷正行走行人道的丙.

甲是避難的合法行為與合法走行人道之丙合法走行人



正對不正:也就是合法行為對抗不法行為之權利行為(正當防衛)

乃主張者刑法23是合法行為.刑法23前提之情狀"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是不法行為.

如甲打乙.乙反擊->乙是刑23之合法行為.面對甲之不法行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4 20:57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4 19:46 |
balakug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在4樓的回文被點出部分論述有誤,在此

稍作解釋,有誤麻煩幫小弟更正^^

舉例:

A打B,B當下反擊,

B反擊行為,第一階構成要件審查,反擊行為亦屬不法行為(傷害罪)

,此階段為『不正對不正』,第二階主張正當防衛,方從『不正對不

正』變更為『正對不正』。

同理可證,

衝撞機車的行為,在構成要件審查下,亦屬不法(毀損罪),此時為

『不正對正』,惟避免小朋友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得主張緊急避難,方從『不正對正』轉變為『正對正』。

以上屬於攻擊型緊急避難,在審查上會從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4-06 10:4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1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