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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7 16:21 发表的 紧急避难避成祸: 到引言文
小强开心的开新车,在超速状况下发现一只不该出现的狗,随时煞车不及,并闪狗转弯侵入对方车道,而对方车道也正有君君的车急驶当中.
.......

表情 题目没看清楚...
小强是先煞车,然后为了闪车道上的狗才转入对向车道的,是以无阻却违法事由。
小丽的过失至此因果流程停止,接下来的风险系小强所引起。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4:43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7 22:00 |
navy10w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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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不可主张紧急避难(不符构成要件,就算撞上小狗对其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均不会造成法益侵害),
    但可主张过失行为另民事赔偿责任
君君~可主张紧急避难(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但有民事赔偿责任
小张~可向小强及君君同时诉求民事赔偿(但如法院判决小华之监护权属君君则小张不得向君君求偿)
君君~可向小强诉求民事赔偿
小强~可向小丽诉求民事赔偿
小丽~依题意看无"故意",乃属狗之自发行为(天然灾害),故无刑事上之责任,但基于义务则有民事之赔偿责任

看完题目后所为之第一想法,..........汗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8 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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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车,(顽皮狗当场 变天使向天堂去了)并闪狗转弯侵入对方车道(原文)
车子煞车都有惯性,持续行走(安全距离是车长x速度km/hx0.1=??公尺)例:4.5x100km/hx0.1=45m,所以有1.撞死狗2.转弯侵入对方车道
怕网友误会已煞住车,小强神经转向对向车道

煞车不及,(顽皮狗当场 变天使向天堂去了)并闪狗转弯侵入对方车道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7- 2 条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
  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汽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须至少于一百公尺,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须至少于
三百公尺前,明显标示之。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第   33   条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离。
三、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四、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规定使用灯光。
七、违规超车、回车、倒车、逆向行驶。
八、违规减速、临时停车或停车。
九、未依规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设施指示行驶。
十一、装置货物未依规定覆盖、捆扎。
十二、不缴交通行费闯越收费站。
十三、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行车。
十四、进入或行驶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连续密集按鸣喇叭、变换灯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车让道。
十六、行驶中向车外丢弃物品或废弃物。
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
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除前二项外,其他违反管制规定之行为,处驾驶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罚锾。
不得行驶或进入第一项道路之人员、车辆或动力机械,而行驶或进入者,
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前三项之行为,本条例有较重之处罚规定者,适用该规定。
第一项之管制规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第   61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
  起伤害或死亡。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并处新台币三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十三条之管制规则,
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记违规点数三点;致人重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
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
驶。

攻击性紧急避难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

送分送成这样了,大家应该都知道答案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07: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8 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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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8 04: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攻击性紧急避难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
.......



版大人真好
连看戏都给赏表情
本来想说今天再来好好研究的
可是好像大家都解得快差不多了

不过~~~怎么会突然出现我的文呢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8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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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哪一位大大可以再做个总结吗??
我已经看到"雾煞煞"了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8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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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来总结的
我只是来试看看的而已

小丽得主张小强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184)

小强对小丽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民法150)
成立紧急避难,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而紧急避难的成立要件,须避难者所遭遇者为急迫危险,而顽皮狗跑到马路中央,是否造成小强急迫危险?
我觉得(既然是讨论,用语就不要这么讲究),小强并没有遭遇急迫危险,因此把顽皮狗压死,不得对小丽主张紧急避难,依民法184条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主张小丽与有过失,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君君不得主张紧急避难(刑法24)
小强侵入车道,对君君而言具有紧急避难状态,惟避难行为须系客观上不得已者,即避难行为须是避免法益遭受侵害在客观上最后且唯一之手段,而君君自己被撞伤的危难与撞死小华之间,并非不可避免之利益冲突现象,因此君君不得主张紧急避难,依刑法276条成立过失致死罪。

然后照L大所说,该刑事的争点造成过失致死的到底应该是小强或是君君。

依照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小强转向车道和君君撞死小华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认定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造成该结果之发生者,则该条件即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反之,若该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该结果,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小强转向车道和君君撞死小华,依客观判断,系君君做错误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此结果,因此两者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君君成立过失致死罪。

小张得依民法194条向君君请求损害赔偿。

其实也不太会解,但是想说还是来试看看好了表情
解这种题目...真是累人
PS.  道交条例我真的不会...所以就省略了,只用民刑总+法绪在解啰
还有...我也不晓得到底陷阱在哪里说表情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8 15:43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8 1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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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在道路交通是特别法应优于民法
所以不可主张紧急避难
刑法部分q8791042 最正确,可惜放过小强
君君,小强,小丽各过失致死
车祸民事部分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7567各依责任比负责
狗的部分,由小强,小丽各依责任比负责
小华的权利由君君,小张共有(内部依情况而定)
所以君君,小张有权向小强,小丽提赔偿
小张向君君对女儿部分属内部依情况而定比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8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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