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沒錯,這種小罪,在地檢署通常檢察官就會問你要不要接受緩起訴,通常會讓你繳個1-3萬元給公益團體,或是提供幾十小時義務勞務。這樣案子就不會送到法院。(緩起訴的前提是要承認有犯該罪,如果一直辯稱是"被盜IP,帳號",不承認是自己張貼的話,檢察官就會起訴送法院)
法院的法官是可以宣告緩刑
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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