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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务见解分二部份说明楼主所问之问题如下: 一、强制性交罪着手之判断
裁判字号: 29年上第 2103 号 要 旨: 凡本于奸淫之意思而施用强暴、胁迫之手段者,即使奸淫尚未开始,仍不 得谓非着手强奸,原判决既认定上诉人图奸某氏而掩住其口,挟持其胁肋 ,使不得声张挣脱,则其强奸行为,自属已经着手。
裁判字号: 60 年 台上 字第 3335 号 裁判案由: 妨害风化 裁判日期: 民国 6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告诉人指称被告在告诉人熟睡中压在其身上感痛惊醒,拼命抗拒,被告将 伊两手捉住,用左手压住伊嘴,再以右手拉脱其内裤等情,如果非虚,即 已着手强奸行为,而进入强奸未遂阶段,核与乘机奸淫未遂之情形不同。
综上实务判例,配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制性交罪之着手有二要件: (一)主观上本于性交之意思 (二)客观上施用强暴、胁迫之手段者
故行为人若本于性交之意思,强脱被害人之衣裤, 似可认为已施用强暴之手段,而认为强制性交罪之着手。
然若非基于性交之意思,强脱被害人之衣裤 (例如只是想要一睹某人的裸体) 或虽基于性交之意思,而脱其衣裤并未以强制力者 (例如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为其男友而同意由行为人脱其衣裤) 似均非强制性交罪之着手。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8 14: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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