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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可分及既判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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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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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研究周人蔘案,不過按照妳的描述,並不是那樣的。
從罪數來看,三個審級似乎都是一致認為數罪,所以罪名都是分割看待的。
第三審是將行賄罪「發回」,也就是要求二審法院再審一次,並不是「沒有判」,而是結果尚未出來,「發回」可不是無罪啊。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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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6-25 10:38 |
pandaliu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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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論點有些矛盾,上訴既判力第一個最重要的要件就是:看上級審的法官怎麼認定!
既然殺人跟毀損都想像競合了,只要判殺人就好啦,還考慮毀損幹嗎?實務上這樣第三審會發回二審更審。這個問題算簡單,只要掌握上訴認定就好。
我再出個問題,例如要是嫌犯犯有傷害、妨害自由跟毀損罪。
檢察官認定起訴認定為傷害跟妨害自由,認為毀損為傷害所吸收,毀損自不在起訴範圍之內
一審認為非傷害逕變更為殺人與妨害自由,被告只上訴殺人罪部分
二審認為應屬重傷害非殺人,且與妨害自由競合,二審能不能就妨害自由判決?如果他認為毀損非為傷害吸收,係為數罪,可否再就毀損罪判決?
我的看法:如果二審認為重傷害與妨害自由競合,依上訴不可分,重傷害與妨害自由屬一罪,可以判決。但是毀損認為數罪,未被檢察官起訴,自不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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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8-07 21:29 |
finalos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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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flyghost網友已經說的很詳細了,
再跟你交流一個刑訴上關於「案件」的觀念,
1、所謂案件有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以最終審法院認定的為準,因為法院不受檢方起訴見解的拘束,
又上訴審不受下級審法院的拘束,有人稱此為「倒果為因原則」,
說白一點,也就是說不關前面幾個說案件是數罪還是裁判上一罪,都沒差,
只有最後一個法院說的才算數。
這也就是單一案件複雜的原因之一呀........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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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11-26 21:28 |
cat14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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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第 377 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8 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略)
第 380 條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判決沒有違背法令要如何上訴三審..
三審為法律審阿
再者..毀損為告訴乃論..但既判力即於毀損乃是採單一案件之觀念
這是我的意見...還請多多指導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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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8-11-28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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