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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大大的回答...

如果方便的话麻烦回答下面的问题
谢谢...
还有,我后来去中视的超级星光大道的讨论区
发现报名资格其实是有年龄限制的(13-25)
不过上面是写的是踢馆擂台赛(PK赛)

同样一场比赛有两种筛选标准
在法律上,制作单位有没有问题??

到最后,如果有人能证明其实一开始真的有年龄限制
那他们又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上一篇的回文,可以借我转贴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13 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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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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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跟人讨论后的结果,觉得还蛮严谨的
如果事实没变的话,应该可以用来参考写『不起诉处分书』




1.我实在没想到这么单纯的问题,需要花费这么多力气回应,而且到目前为止坚持杨宗纬有罪的人依然没提出新的正确法律论点,所以这篇是我的最后一篇回应(除非有新事实或新论点出现)。

2.这里不是法律论坛,所以我之前都点到为止,法律用语跟论述徒增阅读门槛,非我所愿。不过最后一篇了,以下我会写详细一点,有兴趣的听众可以自行或请学法律的朋友检验我所言是否为法律专业。

3.我再强调一次,关键争议跟「之虞」毫无关连,「他人」是谁也不很重要,重点是「损害」到底为何?依据50年台上1268号判例,所谓的损害是指「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换句话说,不是阿猫阿狗的利益受损都该当,而必须限于找的到法律基础的利益。目前为止,这个讨论串提过的「利益」,我只看到「詹仁雄的名誉」这点是法律有保障的,其他都不是。(詹仁雄的名誉要怎么分析,我下面会说,这里只是先厘清「损害不是路人甲说了算,必须法律有保护的才算」)

4.这里要先提一个基本观念,就是伪造文书章节的规范目的。刑法之所以要处罚伪造变造文书,目的在于「保护该文书在『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中的稳固性、保证性与证明性」(随便一本刑法教科书都会写,我就不解释了)换句话说,当一份文书(在本案中就是杨宗纬的身份证影本)被伪造或变造时,刑法之所以要处罚行为人,目的是避免某件「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因为文书失去名义真实或内容真实而受到影响,造成他人或公众的法律利益受损。

好,问题来了,杨宗纬的假影本,影响了什么「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依照制作单位的说法,第一季的比赛根本就不限制年龄,换句话说,「身分证证明年龄」这个功能在本案中一点作用也没有,杨宗纬与制作单位(或詹仁雄)之间的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根本与事后的身分证影本有无变造无关。用白话说,不论杨宗纬提出的身分证影本是真是伪,不会有任何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受到影响,既然如此,到底关杨宗纬的影本什么事?

我举例来说,假设杨宗纬今天变造身分证影本是为了考驾照(从17岁变造成18岁),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刑法要处罚的对象,因为「年龄要满18」是「报考驾照必须被证明之事」,而假的身分证影本可能会影响监理单位的认定,让一个原本不该骑车的家伙整天在马路上跑,所以才要处罚这种变造行为,因为它会影响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产生不正确的发照结果,也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危险。

其他诸如「拿假学历证书应征工作」「伪造大学成绩单申请奖学金」等等也是一样,禁止这些行为的原因是「老板可能会被假证书误导而聘雇应征者」「发奖学金的单位可能会被假成绩单欺骗而把钱发给没资格领的人」

如果能看懂上面这两段,再回头想想杨宗纬的身分证影本到底影响了什么「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应该就很清楚关键所在了。

5.再退一步言,讲到「詹仁雄的名誉」,问题在于两点,第一,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第二,证明问题。先说第二点,问题在于「谁能证明詹仁雄的名誉受损了?」除非詹仁雄自己主张名誉受损,否则要由第三人证明,是不容易的,如果把舆论对于詹仁雄的批评与其名誉受损划上等号,那问题就会回到第一点,也就是「詹仁雄受到的批评,关杨宗纬变造身份证影本什么事?」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要注意:

第一,「詹仁雄受到的批评」到底是什么?据我所看到的舆论,包括「自导自演」「幕后黑手」「教唆杨宗纬说谎」「炒作收视率」等等,请注意,依照詹仁雄的说法,他对杨宗纬的变造行为并不知情,换句话说,当时的客观事实是「一个被杨宗纬骗的詹仁雄,提供媒体假的身分证影本」,请问在这样的事实下,当时的詹仁雄有什么好被批评的?在确定杨宗纬变造事实之前,詹仁雄之所以被批评,很有可能是源自于「詹仁雄自己的行为」或「舆论对詹仁雄的不信任」,不一定都与杨宗纬变造身分证影本有关。至于在杨宗纬承认变造之后,那更是「真相大白」,除非詹仁雄或杨宗纬不被信任,否则被证实蒙在鼓里的詹仁雄,名誉为什么会受损?


第二,依据杨宗纬的说法,变造身分证影本是在报名时谎报年龄之后,换句话说,在杨宗纬变造身分证影本并提供给制作单位之前,节目关于杨宗纬的年龄资讯,是源自于杨宗纬之前的谎报,而非之后的身分证影本。从时间上来看是「杨宗纬谎报=>节目打出假年龄=>遭踢爆质疑=>杨宗纬提供假影本给制作单位公布=>杨宗纬承认」,当然这样的顺序是依照目前杨宗纬与詹仁雄的说法,在这样的事实没有被推翻之前,就算跳过上面的争议,先假设詹仁雄的名誉因为被质疑说谎而受损,那也是源自于一开始杨宗纬的谎报,而非被踢爆后为了圆谎的变造行为,因为詹仁雄的名誉受损是导因于「节目公布的杨宗纬年龄与事实不符」,而这个「祸端」不是从杨宗纬变造身分证才开始,是从杨宗纬一开始谎报就产生了。

6.综合以上,简单整理争点层次:

第一、在本案中,杨宗纬身分证本应担负之证明功能,无涉任何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与刑法规范目的有间。

第二、退一步言,即便检验变造特种文书罪,究竟何人之何种法律保护利益,因为杨宗纬身分证影本为假而受到损害,目前为止尚无清楚之论证。

第三、再退一步,即便将焦点集中在詹仁雄(或制作单位)的「名誉受损」,究竟其名誉是否受损、以及其受损原因及时点是否与杨宗纬之变造行为具因果关系,亦无清楚之事实或论证足以支持。

其实走到这里,应该也很清楚了,关键问题在于:「杨宗纬身分证因被变造而减损的证明功能,为何变成在保护詹仁雄的名誉?」

在这个问题被清楚回答之前,要说杨宗纬有罪,我都会持怀疑态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14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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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肯定是有罪的:
又回到20几年前学生时代法律见解各有不同,只要讲得通就有成绩,不同见解不影响同学情感.
但实务上:
影本的论据如同Spsb所言,至于((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之争议,法官1.以法条为依据,采取自由心证.2.个案处理.就两点学者骂来骂去判了又能怎样.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这东西我的看法就是大家的信赖,这是抽象的,但如果伪造影本无罪,将来大家都得附正本啰 表情

再讲一实例:台中市2个月前有一案,邻居以假名检举违建.那一户被拆.不甘心用xx方法,承办公务员提供真实资料.
结果承办公务员--泄密罪
假名检举人--伪造文书罪四个月(缓刑)
看看台中市政府检举规定:1.要具体匿名,假名照办2.真实姓名,事实
那他的(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是什么?
可想而知,要提就一定真实资料,不然就是(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6-14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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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的事一连串的违法事件...
包括 交通违规
可是跟支持他唱歌的同学谈到..
他们都选择性失聪...没人理我 表情
想不到 原来这有人讨论 
表情

我觉得 这整件 〔一串〕 的 ”事件”
当事人应该是...”非常清楚”
依他的 ”学历” 来看

司法不是超然 独立 的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9-01 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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