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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O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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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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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快的方式就是直接去法院诉讼辅导科去请教概科的书记官他是唯一在法院会回答相关法律事宜的地方..书记官会教你如何去办理然后你在去办理即可....


希望大家能够幸福~也祝福自己2008年能够找到让我幸福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4-04 15:43 |
KEO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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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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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长跑是不用啦..不过要记住如果告了的话..请务必要到庭喔..不然2次通知未到庭的话..法官就会撤回喔...如果对方2次未到...法官就会执行强制执行..所以告了后要注意法院的信封回函喔...就这样搂祝福你...


希望大家能够幸福~也祝福自己2008年能够找到让我幸福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4-04 17:11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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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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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去申请执行名义
进可攻退可守
以我几次的经验
本票只要申请执行名义都要得到钱
我怀疑是对象太善良了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21:17 |
ch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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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金钱):拿本票向法院申请裁定,然后看他名下有无财产可执行,如果他名下无财产那也没用。
刑事:写状纸到地检署或到地检署言词申告(需知道姓名及地址),很多人会以刑事逼民事(告他诈 欺),他有可能怕被起诉
    而还你钱。

个人认为如果金额不是很大,那就算了,因为实在不符效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5 09:11 |
popo6888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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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你先考虑好值不值得提起告诉

2若是决定提告诉只要将(被告人)写本票时所填的地址填上(法院会帮你把人找出来)

3若是不想花钱请律师可以到法院的联合服务中心或台北市政府法律谘询中心寻求帮助

4走法律途径是损德的事如果不是太大金额劝君三思并祝君经此一事万事如意平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6-04-08 00:47 |
苹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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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谢谢各位的宝贵意见,在请教一下.....
所谓金额不是太大,那就算了,那多少金额才能提告呢 表情 ,才是符合效益呢???
我也是很犹豫啦,毕竟曾是好朋友的关系所以才过了几年都没去处理,
还好有数位男女法律讨论区,所以我也想了解一下提告方式,听听大家的意见,
再者我觉得走法律途径并不是损德的事,
法律是一个保护安分善良人的方式,总好过直接找黑势力去处理,
要是大家遇到这等事情都抱着(损德)的想法而自认倒楣,
那我也去借钱不还不就好了(当补回被欠的),反正没人会告我....只因我知道对方会觉得....损德,
说笑 表情 ,我不会这么做的,那太缺德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8 02:08 |
andy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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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6-04-4 10:15发表的 :
补充一下:
邮局的存证信函
以我的实际经验--就是个屁而已
实务只是通知对方--内容无效力
翻六法全书把通知当要件的很少吧~~
.......

如果收到存证信函的话是不要理它吗?
还是要回覆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12 02:33 |
pop_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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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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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跟起诉不同
如果是提告诉
是告刑事案子
是向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或向司法警察官提出(例如去警察局)
并不是法院
如果提自诉
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告诉是侦查发动之原因之一
所以告诉乃论之罪(例如普通伤害)
未经告诉
检察官无从主动侦办
民事案子
则为向法院起诉
该告诉或自诉或起诉
应该视个案情形
斟酌后决定
各有利弊
通常
人去楼空
要找出人
提告诉是较适当

要判决债权赢
民事起诉也很适当

证据确凿
不想看检察官脸色
自诉是个考量

告刑事之告诉或自诉
最好先问过律师
才不会告人不成
反成诬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20 17:46 |
pop_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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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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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存证信函
还是应重视
虽然大部分影响不大
但是如果存证信函内容有一定之法律效果时(视个案情形而定)
或须澄清一些事实时
仍应慎重处理

发或回覆存证信函
有时涉及法律层面在内
宜慎重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20 18:16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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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地方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移送法院→成立→还钱
                                              →不成立→上诉
                                                      →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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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12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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