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17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ocatp於2005-07-12 00:07發表的 :
目前的法規方向燈好像只能是黃色或是橙色的...

紅色的也可以...反而白色、藍色都不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5-07-12 00:32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雙木於2005-07-12 00:20發表的 :
照這樣說 亂貼貼紙 或自己彩漆 不也是違規囉

改變車體顏色就是違規...自己斟酌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5-07-12 00:34 |
白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5-07-12 00:34發表的 :


改變車體顏色就是違規...自己斟酌吧~


改變車體顏色只要去監理所驗車通過就不算,貼紙也不算.

改燈泡因為會讓警察的長官拿來找麻煩,所以改方向燈泡請勿在警察面前按,警察會認為你在找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7-12 01:26 |
秋名最速傳說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黃色方向燈波長比較長
其他如紫色 藍色 等等的波長較短 白天不容易看到
所以改跑馬燈 閃燈 沒後照鏡 都會被抓
車子重新烤漆如果有變顏色的話要去驗車
否則條子查行照如果顏色不一樣的話就要多開一張囉
政府窮大家就守法點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聯宇寬頻 | Posted:2005-07-12 23:43 |
kingofzero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嘛...方向燈顏色那些的罰不罰喔?? 看警察吧.比較好的不罰.很"機車"的呢...後後>"< 能挑就挑毛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5-07-13 00:20 |
yaochenkai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沒關係吧
我看很多人都有用阿
其實我覺得重點也是看警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7-13 15:09 |
寒星雷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已經被開罰單了,更改方向燈顏色,$ 900 ,而且連方向燈燈殼破掉的也被開單

真是EY的警察,害我現在看到警察就度爛...


這世界多麼美好!空氣是多麼清新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7-13 23:16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